1、定義及适用範圍不同RoHS是指令,REACH是法規,指令本身沒有法律效果,要歐盟成員國進一步轉換成本國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規是有法律效力。REACH是框架,ROHS是具體指令。
2、管控對象不同REACH從物質出發,ROHS從物品出發。RoHS主要針對成品的管理,其主旨要求在用材料是安全且其環境影響可以控制;REACH主要針對化學品的管理,其主旨要求在用的化學物質其安全可控。
RoHS的管制目标是,減少電子電氣産品在廢棄之後裡面所含的有害物質在環境中的累積,因而要求在組成電子電氣産品的均質材料中禁止使用有害物質。REACH的管制目标是化學物質(包括物品中的化學物質),主要是為了減少化學物質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和環境的風險。RoHS管制的物質一定在REACH範圍内。
3、涉及範圍不同ROHS及REACH都是強制性執行,兩者限制的有害物質數量不同。RoHS指令是一個行業特定指令,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而REACH法規提出的關于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要求影響包括電子電氣産品在内的幾乎所有産品。另外,兩者不相互影響。若出現重疊要求,則應适用較嚴格的要求。在對RoHS指令的定期審查中,歐盟環境委員會還會對其與REACH法規的一緻性進行分析,以确保RoHS指令與REACH之間的一緻性。
4、産品對象範圍不同(1)REACH法規對産品分為物質、配制品、物品三類。物質:自然狀态下(存在的)或通過生産過程獲得的化學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為保持其穩定性而有必要的添加劑和加工過程中産生的雜質,但不包括不會影響物質穩定性或不會改變其成分的可分離的溶劑。例如:金屬銅、硫酸鈉、苯酚、乙醇等。配制品(Preparation):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該混合物是生産者按照一定的比例人為進行混合而得。例如合金、鞋油、洗滌劑等。物品(Article):是指在制造過程中獲得特定形狀、外觀或設計的物體,這些形狀、外觀和設計比其化學成分更能決定其功能。例如:玩具、紡織品、家具、汽車、電器等等。
(2)RoHS指令的函蓋範圍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錄所列出的電子、電氣産品:①大型家用電器:冰箱、洗衣機、微波爐、空調等②小型家用電器:吸塵器、電熨鬥、電吹風、烤箱、鐘表等③IT及通訊儀器:計算機、傳真機、電話機、手機等④民用裝置:收音機、電視機、錄像機、樂器等⑤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熒光燈等,照明控制裝置⑥電動工具:電鑽、車床、焊接、噴霧器等(需安裝的大型産業工具除外)⑦玩具/娛樂、體育器械:電動車、電視遊戲機⑧醫療器械:放射線治療儀、心電圖測試儀、分析儀器等⑨監視/控制裝置:煙霧探測器、恒溫箱、工廠用監視控制機等⑩自動售貨機
ROHS和REACH是兩個獨立的指令法規,在對RoHS指令的定期審查中,歐盟環境委員會會對其與REACH法規的一緻性進行分析,以确保RoHS指令與REACH之間的一緻性。這也是兩者的聯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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