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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供貨采購管理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5:26:24

協議供貨采購管理辦法?近日,甯夏回族自治區财政廳發布《甯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緻規範框架協議采購的實施,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協議供貨采購管理辦法?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協議供貨采購管理辦法(甯夏出台框架協議采購實施細則)1

協議供貨采購管理辦法

近日,甯夏回族自治區财政廳發布《甯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緻規範框架協議采購的實施。

《細則》首先規範了框架協議的适用範圍,貨物方面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内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服務方面包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稅務、财務、技術、會計、審計、績效評價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需要執行框架協議采購。

此次規範了框架協議的招标方式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征集入圍供應商及以二次競價方式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交易環節在交易平台開展,各類公告(征集公告、入圍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等)及框架協議、采購合同、履約驗收信息等在“甯夏政府采購管理系統”發布或公告,入圍信息在“甯夏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公開,以上公告及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檔案的保存也鼓勵使用電子檔案,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有同等法律效力。

還規範了框架協議征集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征集文件應該包含最高限價、評審标準、等十七項内容,同時規定确定供應商有兩個不同階段,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價格優先法是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主要評審方法。如果是對質量有特别要求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入圍之後就進入到第二階段,成交階段,成交供應商的選擇采取直接選定和二次競價兩個方式,直接選定是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可以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誰成交。

二次競價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入圍産品、采購合同文本等為依據,以協議價格為最高限價,采購人明确第二階段競價需求,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所有符合競價需求的供應商參與二次競價,确定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細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甯夏回族自治區财政廳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印發《甯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市、縣(區)财政局,自治區及五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

為貫徹落實好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自治區财政廳、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聯合制定《甯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甯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甯夏回族自治區财政廳 甯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甯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

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多頻次、小額度政府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項目績效,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标準明确、統一,需要多次重複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範圍内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前款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财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在甯夏回族自治區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活動,不适用于工程采購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内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稅務、财務、技術、會計、審計、績效評價等鑒證咨詢服務,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四)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稱小額零星采購,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類别的貨物、服務年度采購總預算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标準以上,但單次采購預算未超過分散采購限額,不能夠或不适合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進行采購。第二項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屬于前款第二項情形,年度采購總預算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無需報本級财政部門審批同意。但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一項目進行采購,通過合理分包或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确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采購限額标準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類别貨物、服務年度采購總預算達到采購限額标準以上。

第五條 符合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适用情形的,主管預算單位可以選擇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或其他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采購方式。

第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項,明确代理采購的範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标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代理結束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框架協議有效期滿後10個工作日。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範圍内開展采購活動。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統稱征集人。

第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框架協議采購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框架協議采購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征集人應當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且符合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業分包(項目主體不可分包)的,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征集人應當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4%-6%的價格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第九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落實綠色采購政策,對實施強制采購或者執行強制性綠色采購标準的品目,應當将符合綠色采購政策作為資格條件或實質性要求,對實施優先采購或者執行推薦性綠色采購标準的品目,應當在評審時給予相關供應商評審優惠。

第十條 框架協議貨物采購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産品,對檢測、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确需采購進口的,應當在框架協議采購方案、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确,可以不限制進口産品入圍,未予明确的,進口産品不得入圍。

第十一條 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可以憑借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向參與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目錄以内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框架協議采購方案應通過“甯夏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報自治區财政廳審核後實施。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框架協議采購方案應通過“甯夏政府采購管理系統”報本級财政部門備案後實施。其他預算單位确有需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其他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守本細則關于主管預算單位的規定。

第十三條 框架協議采購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

(三)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最高限制單價應當符合相關預算支出标準和資産配置标準);

(四)采購包的劃分;

(五)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六)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的需确定入圍供應商淘汰比例或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

(七)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八)對耗材使用量大的複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進行框架協議采購的,要求供應商對專用耗材報價的約定期限及評審時修正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的方案等;

(九)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要求(支持中小企業、綠色發展等);

(十)适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範圍,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範圍;

(十一)框架協議期限;

(十二)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規則(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為入圍供應商清退規則);

(十三)拟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及委托代理協議(适用主管預算單位開展框架協議采購);

(十四)采購需求調查情況;

(十五)自治區财政廳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框架協議采購包括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十五條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情形,通過公開競争訂立框架協議後,除經過框架協議約定的補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協議供應商的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框架協議采購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情形外,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十六條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明确采購需求和付費标準等框架協議條件,願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可以随時申請加入的框架協議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一)集中采購目錄以内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于小額零星采購的,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不宜淘汰供應商的,或者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産權等限制,供應商數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應商的;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能夠确定統一付費标準,因地域等服務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納所有願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以供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第十七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競争擇優、講求績效的原則,應當有明确的采購标的和定價機制,采購标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确定最底級采購品目及采購需求,不得采用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即入圍的方法。

第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不公開采購意向。

第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确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無明确需求标準的不得開展框架協議采購,框架協議采購需求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内不得變動。

确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聽取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等意見,了解相關産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件等後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采購人和供應商開展調查時,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調查對象,調查對象一般各不少于3個。

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确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

第二十條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确定适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範圍,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範圍。訂立框架協議後,适用範圍内的采購人原則上不得再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開展此類采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滿足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實際需求,符合市場供應商狀況和市場公允标準,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購要求的情況下促進競争;

(二)符合預算标準、資産配置标準等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得超标準采購;

(三)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将采購标的細化到底級品目,并根據底級品目細分不同等次、規格或者标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

(四)貨物項目應當明确貨物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的地域範圍、售後服務等;

(五)服務項目應當明确服務内容、服務标準、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服務交付或者實施的地域範圍,以及所涉及的貨物的質量标準、服務工作量的計量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框架協議采購方案、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協議采購的最高限制單價。最高限制單價應當綜合考慮采購曆史成交價格與市場調查情況,平衡采購需求标準與成本價格的關系,做到最高限制單價與采購需求标準相匹配。

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價關系折扣,即達到一定采購數量,價格應當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

征集文件中明确量價關系折扣的,屬于實質性要求,供應商應當完全響應。征集文件未明确量價關系折扣的,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可以明确量價關系折扣,評審時應當予以考慮,修正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

最高限制單價是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的最高限價。在開放式框架協議中,付費标準即為最高限制單價。

入圍供應商第一階段響應報價(有量價關系折扣的,包括量價關系折扣,以下統稱協議價格)是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最高限價。

确定最高限制單價時,有政府定價的,執行政府定價;沒有政府定價的,應當通過需求調查,并根據需求标準科學确定,屬于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采購項目,需要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與供應商協商确定。

貨物項目單價按照台(套)等計量單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後服務等相關服務費用。服務項目單價按照單位采購标的價格或者人工單價等确定。服務項目所涉及的貨物的費用,能夠折算入服務項目單價的應當折入,需要按實結算的應當明确結算規則。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采購标的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确定框架協議期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框架協議有效期不等同于合同授予期限。

第二十四條 貨物項目框架協議的入圍供應商應當為入圍産品生産廠家或者生産廠家唯一授權供應商。确定入圍後,入圍供應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協議約定接受采購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購合同。入圍供應商應當在框架協議簽訂時提供與代理商的委托協議、授權證明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單。

入圍供應商委托的代理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及《自治區财政廳關于推行政府采購“承諾信用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情況說明。

委托代理商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内發生變動的,入圍供應商應當及時向征集人提供更新後的委托代理商名單和委托協議。征集人收到名單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内更新入圍信息,便于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合理選擇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 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導緻供應商不再具備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相應條件等以外的情況),不得主動放棄入圍資格或者退出框架協議。

開放式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可以随時申請退出框架協議。

第二十六條 征集人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框架協議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資料。除征集人和采購人另有約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購文件資料由采購人負責保存。

采購檔案可以采用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征集入圍供應商及以二次競價方式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交易環節在交易平台開展,各類公告(征集公告、入圍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等)及框架協議、采購合同、履約驗收信息等在“甯夏政府采購管理系統”發布或公告,入圍信息在“甯夏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公開,以上公告及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三章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一節 征集

第二十八條 征集人應當發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編号,每個采購包的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适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範圍,能預估采購數量的,還應當明确預估采購數量;

(三)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四)框架協議的期限;

(五)獲取征集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響應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

(七)公告期限;

(八)省級以上财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能夠确定框架協議有效期内采購總預算金額的,征集人應當在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條 征集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内容應當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

征集人應當按照征集公告規定的時間、渠道提供征集文件,提供期限自征集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後,獲取征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不足2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征集文件應當以電子形式免費提供。

自征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條 征集人應當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标。

第三十一條 征集人應當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載明是否允許入圍供應商将采購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如未載明,采購項目不得分包。

第三十二條 征集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每個采購包的征集文件。征集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參加征集活動的邀請;

(二)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

(三)資格審查方法和标準;

(四)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

(五)政府采購政策要求以及政策執行措施;

(六)框架協議的期限;

(七)報價要求;

(八)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評審标準、确定入圍供應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和響應文件無效情形;

(九)響應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以及響應文件有效期;

(十)拟簽訂的框架協議文本和采購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十二)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十三)入圍産品升級換代規則(适用于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情形);

(十四)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十五)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六)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适用規則等;

(十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标準和方式(适用于主管預算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框架協議采購活動);

(十八)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的渠道;

(十九)自治區财政廳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的第四項采購需求中屬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不得作為質量優先法的評審因素。

能夠确定框架協議有效期内采購總預算金額的,征集人應當同時在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一般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确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确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的,應當在征集文件中明确規定樣品制作的标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标準。需要随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内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後,對于未入圍供應商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入圍供應商同意後自行處理;對于入圍供應商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征集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采購人确立合同、履約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響應有效期從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響應文件中承諾的響應有效期應當不少于征集文件中載明的響應有效期。

第三十五條 征集人可以對已發出的征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标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征集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投标文件編制的,征集人應當在響應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布澄清公告通知所有獲取征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不足15日的,征集人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六條 響應截止時間前,征集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漏已獲取征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征集人在發布征集公告後,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征集活動。

終止征集的,征集人應當及時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終止公告,通知所有獲取征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并将征集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二節 響應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是指響應征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商務等條件不得低于采購需求,貨物原則上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号,不得是專供政府采購的産品。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隻能用一個産品進行響應,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應當同時對産品的配件、耗材進行報價,除本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配件、耗材報價可以不納入價格評審。服務項目包含貨物的,響應文件中應當列明貨物清單及質量标準。

第四十條 供應商應當在征集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按照征集文件規定的提交渠道提交響應文件。

供應商在響應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征集人。補充、修改的内容應當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明确采購項目可以分包的,供應商拟在入圍後将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響應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征集人未在征集公告、征集文件中明确采購項目可以分包或者供應商未在響應文件中載明分包相關情況的,采購項目不得分包。

第三節 開标

第四十二條 開标應當在征集文件确定的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标地點應當為征集文件中預先确定的地點。采用電子化“不見面”開标方式的,應在征集文件中明确開标的途徑和方式。

征集人應當對開标、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三條 開标由征集人主持,邀請供應商參加。評審小組成員不得參加開标活動。

采購人代表作為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參加開标活動,不得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開标時,征集人應當宣布供應商名稱、響應價格和征集文件規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供應商不足2家的,不得開标。

第四十五條 開标過程應當由征集人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标的各供應商(或其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确認後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供應商未參加開标的,視同認可開标結果。

采用電子化“不見面”開标方式的,參加開标的各供應商(或其代表)未對開标過程和結果提出異議,視同認可開标結果。

第四十六條 開标結束後,征集人應當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合格供應商不足2家的,不得評審。

第四十七條 評審小組原則上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采購人代表至少1人,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集中采購機構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評審小組可以全部由評審專家組成,也可以邀請拟在該框架協議适用範圍内的采購人指派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小組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能夠确定框架協議有效期内采購總預算金額且總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複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采購活動隻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本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集中采購機構及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組織或代理的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四十八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指派熟悉項目内容、專業性較強的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并出具采購人代表授權函,授權函應當明确主管預算單位名稱、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号、授權事由和權限、期限,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簽署公章,被授權人應當簽字。

第四十九條 征集人應當從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随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随機抽取需要的,征集人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随機抽取使用。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且通過随機方式難以确定合适評審專家的,征集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征集人為采購代理機構的,應當經委托的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五十條 因采購人代表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緻評審小組組成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征集人應當及時向主管預算單位報告,并由主管預算單位另行指派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

因評審專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緻評審小組組成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征集人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主管預算單位(征集人為采購代理機構的)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小組的,征集人應當停止評審活動,發布中止公告,封存所有響應文件和開标、評審資料。待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小組後對封存的所有響應文件進行評審,評審前征集人應當重新發布征集公告,注明該采購項目中止理由,重新參與評審的供應商應當為中止前依法響應征集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明确表示不再參與重新評審的除外。重新參與評審的供應商無需再次提交響應文件。

征集人應當将變更、重新組建評審小組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随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節 評審

第五十一條 征集人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及采購人代表身份,通過“甯夏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

(二)宣布評審紀律,評審紀律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三)公布供應商名單,告知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應當回避的情形,回避後導緻評審小組組成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按照本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執行;

(四)組織評審小組推選評審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根據評審小組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征集文件;

(六)維護評審秩序,保證評審活動不受外界幹擾;

(七)監督評審小組依照征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标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對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本級财政部門報告;

(八)核對評審結果,有本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審小組複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審小組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财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後,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審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評審小組負責具體評審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符合資格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确定其是否滿足征集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二)按照征集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标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響應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三)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四)确定入圍供應商名單及排序;

(五)向征集人或者有關财政部門報告評審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三條 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内容,評審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過響應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第五十四條 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價格優先法是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主要評審方法。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以及對質量有特别要求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

第五十五條 價格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按照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确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價格計算響應報價。

第五十六條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進行質量綜合評分,按照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确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貨物項目質量因素包括采購标的的技術水平、産品配置、售後服務等,服務項目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内容、服務水平、供應商履約能力、服務經驗等。質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應當劃分等次,作為評分項;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的,不得作為評分項。

響應報價不得列入質量評審因素。

第五十七條 對耗材使用量大的複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内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評審時應當考慮約定期限的專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

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中規定,入圍供應商在約定期限内,應當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适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供應專用耗材。

第五十八條 确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采用質量優先法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采購,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以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作為淘汰标準的,實際淘汰比例需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數量符合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但不符合最低淘汰比例的,應當按照最低淘汰比例進行淘汰後确定入圍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 采用價格優先法的,評審結果按響應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響應報價相同的并列。

采用質量優先法的,評審結果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響應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響應報價相同的并列。得分相同的,無響應報價的并列。

第六十條 評審小組根據全部評審成員簽字的原始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集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标日期和地點;

(二)供應商名單和評審小組成員名單,對采購人代表予以标注;

(三)評審方法和标準、淘汰率或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

(四)開标記錄和評審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供應商名單及原因(如未通過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評審結果,确定的入圍供應商名單;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評審過程中供應商根據評審小組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審小組成員的更換等。

第六十一條 響應文件報價出現前後不一緻的,除征集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響應文件中開标一覽表(報價表)内容與響應文件中相應内容不一緻的,以開标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緻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緻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修正後的報價按照本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供應商确認後産生約束力,供應商不确認的,其響應無效。

第六十二條 評審小組認為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産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審過程合理的時間内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小組應當将其作為無效響應處理。

第六十三條 評審小組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争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六十四條 評審小組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确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

(二)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響應文件不一緻的澄清或者說明,本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征集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審;

(五)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随意離場或進入其他評審現場,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無故拖延評審時間以獲取更多評審費用的;

(七)在評審前不按照相關通訊管理措施規定執行的;

(八)在評審過程中不遵守評審場地管理規定的;

(九)撕毀、記錄、複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的;

(十)其他不遵守評審記錄的行為。

評審小組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征集人應當及時補足評審小組,無法補足的,按照本細則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供應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其響應無效:

(一)不具備征集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二)不符合征集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

(三)未按征集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和渠道提交響應文件的;

(四)報價超過征集文件中規定的最高限制單價的;

(五)響應文件中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征集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六條 采用質量優先法的,評審結果彙總完成後,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審結果:

(一)分值彙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标準範圍的;

(三)評審小組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緻的;

(四)經評審小組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審報告簽署前,征集人經複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審小組應當當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予以記載。

評審報告簽署後,征集人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小組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征集人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供應商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征集人可以組織原評審小組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征集人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

第六十七條 評審小組發現征集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緻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征集文件内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工作,與征集人溝通并作書面記錄。征集人确認後,應當中止采購活動,發布中止公告,重新修改征集文件後,發布征集公告,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八條 除評審小組成員(含采購人代表)和征集人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審現場。

第六十九條 評審小組或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緻評審結果無效的,征集人可以重新組建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并書面報告本級财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簽訂并履行的除外:

(一)評審小組組成不符合本細則規定;

(二)評審小組及其成員有本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審小組及其成員獨立評審受到非法幹預的;

(四)評審小組及其成員未按照征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标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洩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五)評審小組及其成員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六)評審小組及其成員收受征集人、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評審專家有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審小組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審小組。

第五節 入圍

第七十條 征集人應當自評審小組簽署評審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入圍結果公告。

入圍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号;

(二)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圍價格(價格優先法)或者最低入圍分值(質量優先法);

(五)入圍産品名稱、規則型号或者主要服務内容及服務标準,入圍單價;

(六)評審小組成員名單(對采購人代表予以标注);

(七)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标準及金額;

(八)公告期限;

(九)自治區财政廳規定的其他事項。

入圍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在公告入圍結果的同時,征集人應當向入圍供應商發出入圍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因淘汰率或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被淘汰的供應商,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

第七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和每個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并在框架協議簽訂後2個工作日内,将框架協議在甯夏政府采購網公告。

框架協議不得對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項以及入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十二條 框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以及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編号;

(三)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

(四)封閉式框架協議第一階段的入圍産品詳細技術規格或者服務内容、服務标準,協議價格;

(五)入圍産品升級換代規則;

(六)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範圍,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範圍;

(八)資金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九)采購合同文本,包括根據需要約定适用的簡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單、訂單;

(十)框架協議期限;

(十一)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二)協議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三)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如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的相關規定、成交結果發布渠道等)。

前款第九項所稱采購合同的類型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類别,結合采購标的的實際情況确定。合同文本應當包含法定必備條款和采購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稱,采購标的質量、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者報酬、付款進度安排、資金支付方式,驗收、交付标準和方法,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違約責任與解決争議的方法等。合同文本應當經過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同一框架協議采購應當使用統一的采購合同文本,采購人、服務對象和供應商不得擅自改變框架協議約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

第七十三條 征集人應當在框架協議簽訂後3個工作日内通過甯夏政府采購網“網上商城框架協議”欄目将入圍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協議的所有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

入圍信息應當包括所有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入圍産品信息和協議價格等内容。入圍産品信息應當詳細列明技術規格或者服務内容、服務标準等能反映産品質量特點的内容。

征集人應當對屬于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範圍内的入圍供應商和入圍産品進行标識,引導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在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時優先選擇。

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内征集文件和入圍信息在甯夏政府采購網随時可供公衆查閱。

入圍供應商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個工作日内通知征集人,征集人接到變更通知後,經審查确為同一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内變更入圍信息。因入圍供應商原因導緻信息未及時變更的,采購人或服務對象未将采購合同授予相關供應商的,相關供應商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框架協議約定,組織落實框架協議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第二階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如框架協議、入圍信息咨詢、采用二次競價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等;

(二)對第二階段最高限價和需求标準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三)對第二階段确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和成交情況進行管理;

(四)根據框架協議約定,在質量不降低、價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對入圍供應商因産品升級換代、用新産品替代原入圍産品的情形進行審查;

(五)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接受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入圍供應商履行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情況的反饋與評價,并将用戶反饋和評價情況向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公開,作為第二階段直接選定成交供應商的參考;

(六)公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成交結果;

(七)辦理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相關事宜。

出現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入圍供應商應當及時向集中采購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框架協議入圍産品升級換代規則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審查并在甯夏政府采購網公告,不符合升級換代規則的,應當書面告知入圍供應商審查結果。

第七十五條 除剩餘入圍供應商不足入圍供應商總數的70%且影響框架協議執行的情形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補充征集供應商。

征集人補充征集供應商的,補充征集規則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補充征集的條件、程序、評審方法和淘汰比例等均應當與初次征集相同。補充征集應當遵守原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補充征集期間,原框架協議繼續履行。

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内,符合補充征集條件的,征集人應當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補充征集公告,确定補充征集的入圍供應商後,發布補充征集入圍結果公告,并及時更新入圍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協議的所有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

框架協議約定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方式為順序輪候的,補充征集的入圍供應商輪候順序在第一次征集的所有入圍供應商之後。

第七十六條 入圍供應商有本細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的,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征集人應當取消其入圍資格,發布入圍供應商取消公告;已經簽訂框架協議的,解除與其簽訂的框架協議,發布入圍供應商解除公告,并及時更新入圍信息。

第六節 采購合同的授予及履行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在授予入圍供應商采購合同前,應當通過“甯夏政府采購管理系統”上報采購計劃,選擇相應的框架協議及政府采購預算指标,明确品目、數量及資金來源等。

采購人拟采購産品應當符合相關資産配置标準。

采購人拟采購産品屬于進口産品的,需按規定在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前報本級财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十八條 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

直接選定是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提高績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載明采用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應當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依據入圍産品價格、質量以及服務便利性、用戶評價等因素,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第七十九條 二次競價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入圍産品、采購合同文本等為依據,以協議價格為最高限價,采購人明确第二階段競價需求,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所有符合競價需求的供應商參與二次競價,确定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進行二次競價應當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出二次競價公告,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響應時間。

二次競價一般适用于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項目;确有需求的,也适用于采用質量優先法的采購項目。

第八十條 順序輪候方式是指根據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輪候順序規則,對所有入圍供應商依次授予采購合同的方式。

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項目,輪候順序原則上以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采用質量優先法的采購項目,輪候順序原則上以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

每個入圍供應商在一個順序輪候期内,隻有一次獲得合同授予的機會。合同授予順序确定後,應當書面告知所有入圍供應商并在甯夏政府采購網公告。除清退入圍供應商和補充征集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内不得調整合同授予順序。

順序輪候一般适用于服務采購項目,貨物項目規格、标準較為統一的也可以選擇順序輪候方式。

第八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采購框架協議約定的貨物、服務,應當将第二階段的采購合同授予入圍供應商,但符合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且所有入圍供應商均不同意将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以下的,采購人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

适用前款規定的,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中載明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

采購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及時通知征集人,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所有入圍供應商相同貨物價格均高于非入圍供應商的證明材料及與入圍供應商協商降價的記錄等),征集人應當在确定成交供應商後2個工作日内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成交結果單筆公告。采購人應當将相關證明材料和采購合同一并存檔備查。

該條規定不适用服務采購項目。

第八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采用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方式确定成交供應商後,征集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内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成交結果單筆公告。

成交結果單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名稱、編号;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成交标的名稱、規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務内容及服務标準、數量、單價;

(五)公告期限。

成交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在公告成交結果的同時,征集人應當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八十四條 征集人應當在框架協議有效期滿後10個工作日内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成交結果彙總公告(采用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方式均需發布成交結果彙總公告)。成交結果彙總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名稱、編号;

(三)所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其成交合同總數和成交總金額。

第八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包括根據需要約定适用的簡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單、訂單等),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供應商且無法提前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框架協議确定的事項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八十六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後2個工作日内,應當将采購合同在甯夏政府采購網公告,但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八十七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訂立固定單價或固定總價等固定價格合同。

屬于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協議價格确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中應當列明實際采購數量或者計量方式,包括服務項目用于計算合同價的工日數、服務工作量等詳細工作量清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能夠證明其按照合同約定數量或者工作量清單履約的相關記錄或者憑證,作為驗收資料一并存檔。

第八十八條 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除本細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的方式等按照民法典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将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适用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至二項情形的,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标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且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原采購合同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簽訂補充合同後2個工作日内,采購人應當将補充合同在甯夏政府采購網公告,但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十一條 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或者拒絕接受服務對象的,以直接選定方式确定的,可以從入圍供應商中另行選定,以二次競價方式确定的,可以選擇報價次低的為成交供應商或者重新開展二次競價(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項目重新二次競價),以順序輪候方式确定的,輪候順序下一入圍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簽訂合同的供應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由采購人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供應商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十三條 供應商對征集文件、征集過程、入圍結果、成交結果等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通過“甯夏政府采購在線質疑投訴系統”向征集人、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九十四條 質疑供應商對征集人、采購人的答複不滿意或者征集人、采購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内作出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内通過“甯夏政府采購在線質疑投訴系統”向本級财政部門投訴。

第九十五條 框架協議采購各主體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内,在甯夏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進行綜合信用評價。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入圍供應商履行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情況的反饋與評價在甯夏政府采購網公開,其中服務對象的反饋與評價信息由采購人收集彙總并在系統中進行評價。 

第四章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九十六條 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征集人應當發布征集公告,邀請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征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邀請;

(二)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采購項目名稱、編号,每個采購包的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适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範圍,能預估采購數量的,還應當明确預估采購數量;

(四)供應商的資格條件;

(五)框架協議的期限;

(六)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

(七)資格審查方法和标準;

(八)入圍産品升級換代規則(适用于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情形);

(九)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十)入圍供應商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一)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适用規則等;

(十二)供應商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申請的方式、地點,以及對申請文件的要求;

(十三)履行合同的地域範圍、協議方的權利和義務、入圍供應商的清退機制等框架協議内容;

(十四)采購合同文本;

(十五)付費标準,費用結算及支付方式;

(十六)自治區财政廳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的第三項采購需求中屬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征集人應當在征集公告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九十七條 征集公告發布後至框架協議期滿前,供應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時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的申請。征集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申請後7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并将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供應商。

入圍供應商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内,可以随時申請退出框架協議,征集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退出申請後2個工作日内發布入圍供應商解除公告,并及時更新入圍信息。

第九十八條 征集人應當在審核通過後2個工作日内,在甯夏政府采購網發布入圍結果單筆公告,公告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付費标準,并動态更新入圍供應商信息。

入圍結果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在公告入圍結果的同時,征集人應當向入圍供應商發出入圍通知書。

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内征集公告和入圍結果信息在甯夏政府采購網随時可供公衆查閱。

第九十九條 征集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與供應商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

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發布入圍結果單筆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

申明需要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參照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執行。

第一百條 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供應商履行合同後,依據框架協議約定的憑單、訂單以及結算方式,與采購人進行費用結算。

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發布(成交結果公告、解除公告等)、采購合同的授予及履行、履約驗收、質疑、信用評價等事項均參照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主管預算單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由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經責令改正後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入圍結果或者成交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入圍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簽訂框架協議的取消入圍資格,已經簽訂框架協議的予以解除:

(一)惡意串通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經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請求履行後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

(五)框架協議有效期内,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六)框架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圍資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協議的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封閉式框架協議補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請加入同一開放式框架協議。

供應商有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資格或者退出封閉框架協議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入圍供應商委托的代理商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經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請求履行後仍不履行或仍未按約定履行,或者存在因違反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情形的,入圍供應商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委托協議,并按照框架協議約定,積極協調其委托的其他代理商接受合同授予,履行合同義務,确保采購活動順利完成。

第一百零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财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本細則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第一百零九條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條 相關人員對框架協議采購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等均負有保密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2022年3月1日起《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後,各級預算單位及财政部門不得再開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訂立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可以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最新政府采購政策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來源:今日招标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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