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沒報停被斷管怎麼辦?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今冬最強的一股寒潮已經讓不少市民在風中淩亂,強降溫天氣下北方的“暖氣”成為讓南方人羨慕的神器,“暖氣”也再次成為一個高頻詞彙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暖氣也會引發一些煩惱暖氣不達标我拒絕交費被起訴法院會支持我嗎?保修期内暖氣回水管脫落,緻使房屋内全部物品被水浸泡,我該找誰來索賠?報了停暖,暖氣片卻爆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供暖沒報停被斷管怎麼辦?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今冬最強的一股寒潮已經讓不少市民在風中淩亂,強降溫天氣下北方的“暖氣”成為讓南方人羨慕的神器,“暖氣”也再次成為一個高頻詞彙。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暖氣也會引發一些煩惱。暖氣不達标我拒絕交費被起訴法院會支持我嗎?保修期内暖氣回水管脫落,緻使房屋内全部物品被水浸泡,我該找誰來索賠?報了停暖,暖氣片卻爆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周先生因為拒絕交納暖氣費被供熱單位起訴至了法院,這件事令他很惱火。“不同意交納供暖費是因為他們供暖溫度不達标,我需要自己另行使用供暖設備才可以。前兩年勉強達到18度,我就繳費了。但是2021年開始供暖溫度不到18度,所以我不同意繳納供暖費了。”周先生表示,自己報修後供暖公司跟他說需要其自己出錢加一個泵,周先生不同意。
而将周先生訴至法院的供熱單位表示,周先生收房屋時與公司簽訂了《居民供熱采暖合同》,雙方簽訂的供暖合同中規定,供暖費繳費期限為每年5月1日-12月31日,周先生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繳費,自次年1月1日起産生逾期違約金。2021年11月15日以來,工作人員多次催促周先生繳納拖欠的供暖費,而被告一直未予以繳納。因此,請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供暖費及相應的違約金。
在庭審中,供熱單位提交了一份維修派工單,記載報修内容為不熱,記載的處理結果中測溫為樓上20攝氏度,樓下19攝氏度,有周先生妻子的簽字。而周先生對該測溫記錄不認可,提出了抗辯:“這次測溫達标是因為自己一直開着電暖氣的緣故,所以測量結果并不準确。”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供熱單位與周先生簽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供暖補充協議》,雙方之間成立供用熱力合同關系,周先生應當依約繳納供暖費。現供熱單位與周先生對供暖溫度是否達标有争議,供熱單位提交了測溫記錄,雖然周先生對給測溫記錄不認可,主張供暖溫度不達标,但其并未按合同約定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供熱企業提供的供熱服務不達标。最終,周先生的抗辯意見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周先生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期間供暖費4159元,同時法院認為周先生并非惡意拖欠供暖費,不支持供熱企業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19年12月31日,位于即墨區某小區的房屋竣工驗收,于女士是衆多購房者之一。2021年1月18日,開發商向于女士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後,于女士準備十個月後搬入新房,并着手将當時所住的房屋出租。
房屋交付後的11月18日傍晚,于女士接到了物業公司的電話。“物業公司稱接到業主報修,便對整棟樓進行排查,經排查後發現5樓流水嚴重,而我的房屋恰好在6樓。”于女士打開房門查看,發現暖氣回水管脫落,屋内已經全部被水浸濕。
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物業聯系了施工方到于女士家中查看并及時關閉供暖閥門。“物業協助我對房屋内積水進行清除、拆除地闆,打掃衛生等。但是事後我找開發商和物業協商損失賠償的問題,未能達成一緻。”于是,于女士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訴訟至即墨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于女士書面申請,法院委托了專業價格評估公司對受損物品損失價值進行鑒定。結論為:受損物品修複價值4萬餘元。
庭審中,于女士及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對于因地暖分水器水管脫落導緻于女士家中物品受損的事實均認可,但是開發商稱,房屋交付前已經對其安裝的暖氣進行打壓試驗結果為合格,經現場查勘,不排除人為操作所緻。而物業公司認為,物業公司無義務對于女士的專有區域進行維修,于女士的損失和物業公司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房屋交付後在保修期内若出現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物業第一時間關閉了供暖閥門,并聯系施工方前來排查,後續積極協助對其房屋内的積水進行清除、拆除地闆、打掃衛生,防止了于女士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因此物業公司無任何過錯,已完全履行了應履行的義務。
最終即墨法院認定,于女士房屋内的地暖設施系開發商安裝,地暖的保修期一般為兩個采暖周期,于女士于同年11月1日交納了供暖費3090元,供暖次日于先生家中地暖分水器水管意外脫落,造成房屋内物品受損,地暖設施尚在保修期内,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開發商賠償。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于女士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經濟損失共計7.7萬元。
開發商提出上訴之後,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徐先生将房子裝修好後,以每月3500元價格租賃給他人使用。但受各種因素影響租戶并未開通冬季供熱,因此徐先生電話告知供熱單位進行報停。令徐先生沒想到的是,2021年1月的一天淩晨徐先生房屋二樓衛生間暖氣片突然爆裂漏水導緻房屋全部被熱水浸泡腐化。“因為當天租戶并未在房屋内,直到次日樓下業主發現自己房屋漏水時才通知物業并聯系我與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查看。”徐先生表示,經查看後發現是因為供熱單位隻将供熱出水閥門關閉未将供熱進水閥門關閉導緻暖氣片壓力過高而爆裂漏水。
事後,因就相關損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徐先生将供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房屋相關損失。經徐先生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專業價格評估公司對房屋修繕費用進行評估。鑒定意見書表明,房屋修繕費用為75150元。
法院認為,徐先生2020-2021供熱年度未繳納供熱費,并向供暖公司報停供熱,供暖公司亦于2020年12月對入戶的供熱閥門進行關閥處理。按常理,在此情況下原告涉案房屋内的供熱設施應處于無水無壓狀态,不會發生暖氣片破裂的現象。而供暖公司作為專業的供熱單位,應當在徐先生報停供熱後采取有效的停熱措施以确保熱水不會通過管道進入徐先生涉案房屋内的供熱設施,但從徐先生提供的漏水現場記錄看,供暖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入戶供熱閥門關住,導緻徐先生房屋内供熱設施破裂而漏水,供暖公司應當對徐先生因漏水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因徐先生房屋對外出租,因此供熱單位應該承擔徐先生的租金損失,最終一審法院判定,供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徐先生房屋的修繕費用75150元、房屋租金損失45833元。案件上訴後,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華賽律師事務所魯桂霞律師表示,供暖季來臨,但“供暖”引發的無論是供暖不達标、還是暖氣泡水造成損失等等問題,如果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發生問題的第一時間先要将證據固定下來。
魯律師提醒,證據固定也要注意,“例如供暖溫度的檢測要根據合同約定找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因供暖泡水發生房屋損失如果協商不成要及時訴訟,保護現場,訴訟後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損失等等,合法有效的證據就會在協商或者訴訟中處于有利的地位,否則,損失發生了,證據沒有固定下來便貿然提起訴訟,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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