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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買過期黃油獲賠千元,因裁剪小票(左)篡改證據被罰3000元攝/記者郭謙
昨晚記者探訪涉案超市,發現在賣的總統牌鹹味黃油均在保質期内,與涉案産品批次不同。攝/記者唐甯
法制晚報訊(記者唐甯)職業打假人李某在百盛購物中心太陽宮店超市購買了過期黃油,起訴要求退貨退款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索賠1000元。百盛太陽宮超市辯稱涉案黃油并非該超市所售,而是李某私自夾帶。
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支持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對李某裁剪小票的行為,朝陽法院認定其有篡改證據的故意,故同時對李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
案情
打假人百盛買過期黃油全程錄視頻
2015年10月10日,李某在百盛購物中心太陽宮店超市購買了一塊單價為31.3元的總統牌鹹味黃油。
李某購買後發現,黃油生産日期是2014年9月2日,有效保質期1年,顯然已經過期一個月有餘。李某于是起訴百盛購物中心要求退貨,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補償其1000元賠償金。據記者了解,該案此前開過庭。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到,李某購買過期黃油時,他全程錄制了視頻,視頻時長1分多鐘,從他在百盛購物中心地下超市冰櫃中拿起黃油到收銀台交錢後,收銀員用紅色印章在小票上蓋上“購物時已确認商品未過保質期”幾個字。
在視頻中,李某告訴收銀員,他是打假的,“你這是不對的,這塊黃油已經過期了。”
百盛:黃油非本店銷售購物小票不符
對此,被告百盛購物中心太陽宮店超市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百盛超市認為,李某購買的總統牌鹹味黃油并非該店銷售的産品。該店銷售的總統黃油未粘貼磁條,李某購買的總統黃油粘貼有磁條,購買後出現了消磁門報警情況。
百盛超市表示,該店總統黃油的進貨記錄顯示,生産日期為2014年9月2日、保質期至2015年9月2日的該批次産品已銷售完畢。根據廠家理貨員的檢查記錄,在李某購買總統黃油之前的檢查期間,理貨員也并未發現此類産品擺放在櫃台貨架上。
該店小時工檢查記錄顯示,李某購買時,商場銷售的涉案黃油生産日期為2015年1月27日和2015年4月7日的産品,不存在出售過期産品一說。
争議
購物小票是不是作假原被告各執一詞
此外,百盛太陽宮店指出,李某購買黃油時,收銀員小田經手此筆銷售時,提示過消費者确認産品未過保質期,并在購物小票上加蓋了“購物時已确認商品未過保質期”的紅章,但李某提供的證據購物小票中未顯示該提示。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對比李某向法庭先後提交的小票和視頻,發現李某提交的購物小票證據,與視頻中出現的小票并不相同,視頻中的購物小票帶有“購物時已确認商品未過保質期”的紅章,而作為證據提交的購物小票上沒有這幾個字,而且這張小票比視頻中的小票短了幾厘米,像是被剪裁過的。
李某此前開庭時解釋,他已經買到過期黃油,但收銀員卻在小票上加蓋“未過保質期”的章沒道理。他認為這是超市為推責給消費者出台的一項霸王條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某此前開庭時說,他承認知假買假,“我買到假貨找商家索賠,既然要訴訟,肯定要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被商家加蓋的紅戳會對我産生不利影響,所以我将小票上帶有紅戳的地方撕掉了。”
判決 百盛賠千元原告裁剪小票罰3000元
今天上午,原告李某本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百盛商業公司和百盛商業公司太陽宮店委托一名代理律師到庭應訴。兩被告答辯意見相同。
在法庭上,李某一直說,“我之所以裁撕小票,是認為被裁部分完全不重要。”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從百盛太陽宮店購買商品,百盛太陽宮店出具購物小票,雙方成立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
經查,李某提交了總統黃油實物、涉案小票及購物視頻,經與購物視頻中的總統黃油實物及購物小票相對比,總統黃油的外觀與當庭提交的實物一緻,涉案購物小票除上方有裁剪痕迹外,就購物産品的名稱、數量、單價、數額、購物時間、購物地點等相關信息均與視頻顯示的原始購物小票一緻,故足以确認李某購買事實存在。
根據《産品質量法》,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産品和失效、變質的産品。李某購買的總統黃油在購買日已超過保質期,百盛太陽宮店違反該法定義務,李某有權要求退款。
根據《食品安全法》,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千元的,為一千元。
朝陽法院據此一審判令百盛購物中心太陽宮店超市退貨退款并賠償李某1000元。
鑒于李某提供的小票已經被剪裁,且李某承認剪裁是為有利于訴訟,法院認定其篡改證據,對此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案
維權要理性篡改證據屬不誠信行為
針對李某裁剪小票的行為,《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采訪了承辦此案的法官呂施羽。
呂施羽說,經過法庭調查,李某沒有将證據完整地提交給法庭,而是經過自己加工處理,将有利于自己的地方保留,不利于自己的地方抹去,這種出于牟利的行為屬于惡意篡改證據,已經涉嫌不誠信訴訟。
呂施羽表示,“目前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重視維權,這是非常好的現象。但在維權的過程中,消費者要求商家規範銷售行為的同時,也應規範自己的維權行為。”
呂施羽說,本案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會依法得到保護。之所以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是因為消費者的維權行為,也必須依法進行,誠信訴訟和不誠信訴訟法院同樣會予以考慮,對于不誠信訴訟的一方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本案中,消費者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篡改過的證據,并且在訴訟之初對法院作了不實陳述,屬于不誠信訴訟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故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消費者李某的這種行為作出處罰。
記者回訪
收銀員未核對質保期
即加蓋未過期公章
昨晚6時許,《法制晚報》記者來到了百盛購物中心太陽宮店的地下一層超市,走過水果區域,向左轉拐角處,就有一個擺在路左側的一個長約三四米、寬約一米、高約七八十厘米的冰櫃。
在冰櫃一側,從二層到四層擺放着大大小小數十種黃油,有100g的,200g的,還有250g的,記者在冰櫃中找到了涉案的單價31.3元的總統牌鹹味黃油。記者随機查看了數塊黃油,發現它們均還在保質期内,幾乎都是2015年8月生産,保質期有12個月,涉案的已過期的黃油已經不在。
随後,記者向附近的一名超市工作人員詢問得知,像黃油這種保質期短的食物,超市每次進的貨也不會太多,每種每次隻進5塊,一周進一次,并不清楚此前這裡有過期黃油。“超市上架的任何産品都要接受檢驗,如果有問題應該早下架了。”
記者随後買了幾樣物品結賬,收銀台工作人員在記者的購物小票上加蓋了印有“購物時已确認商品未過保質期”字樣的紅章,但收銀員加蓋紅章時,并未一一核對商品保質期。
文/記者 唐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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