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是應用最廣泛的吸附劑,其生産和使用可以追溯到19世紀。活性炭之所以被廣泛使用主要是因其具有大量的微孔和中孔,且表面積巨大。
目前VOCs治理行業,活性炭吸附的工藝可以說是應用最為廣泛的治理技術,不少企業面臨活性炭吸附一定時間後,面臨活性炭更換的問題,至于更換周期需要如何确定,以及對應的台賬如何做才能避免處罰,都存在一定的盲區。
江蘇省生态環境廳在2021年7月19日發布《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将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煙氣、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産生的廢活性炭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别為HW49”。如下内容主要為該文件的内容摘錄。
排污單位應根據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排污許可證申領填報系統固體廢棄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請排放信息模塊中,“固體廢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對應廢活性炭填報處填報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附件中上傳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
排污單位無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附件中上傳計算過程,計算中動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應上傳含有動态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換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動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減的VOCs濃度,mg/m3;
Q—風量,單位m3/h;
t—運行時間,單位h/d。
計算示例:下表中,後四組分别對第一組數據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減VOCs濃度、風量、運行時間進行改變,得出不同的更換周期。
不同條件下活性炭更換周期計算案例
序号 |
活性炭用量(kg) |
動态吸附量(%) |
活性炭削減VOCs濃度(mg/m3) |
風量(m3/h) |
運行時間(h/d) |
更換周期(天) |
1 |
650 |
10% |
120 |
250 |
24 |
90 |
2 |
850 |
10% |
120 |
250 |
24 |
118 |
3 |
650 |
10% |
90 |
250 |
24 |
120 |
4 |
650 |
10% |
120 |
350 |
24 |
64 |
5 |
650 |
10% |
120 |
250 |
12 |
181 |
1、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台賬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号)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中的要求,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對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妥善保存。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執行報告填報要求
排污單位在填報執行報告年報時,應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信息模塊,“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情況表”涉及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的信息填報中,填報設施運行時間、運行費用、去除效率和廢活性炭産生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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