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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開網店注冊商标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07:20:40

随着全球化進程的發展,英語作為一門國際性語言越來越多地進入公衆生活,也随之給傳統商标法帶來了新的挑戰,中英文商标之間近似性的認定問題,已經開始受到法院和商标權人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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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産法院受理原告随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随銳科技公司)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标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菲絲博克公司(FACEBOOK.INC)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

“臉書”商标(簡稱訴争商标)由本案原告随銳科技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3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質量檢測、包裝設計等服務上。本案第三人菲絲博克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評審委員會對訴争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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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核心價值是保護消費者,隻要商标性使用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消費者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則不應認定構成侵權。同時,司法實踐應鼓勵公平競争,促進市場良性發展。對于中國相關公衆,一般情況下,商标的中文部分是主要識别部分。但當争議商标與訴争商标分别為英文文字商标與中文文字商标時,不能局限于商标本身含義的對比,而是針對商标近似判斷的主體應為“相關公衆”的規定,以“對我國相關公衆而言‘FACEBOOK’一詞是否為‘臉書’的含義”作為案件突破口,從而說明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對于相關公衆是否屬于含義相同商标,以保護商标注冊申請人和其他權利人正當的、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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