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确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曆教育招生和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 教育部網站 央視新聞)
來源: 湖北發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