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那些已經觸犯了刑法,但是事情情節比較輕微,經檢察院綜合評判後給予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我相信這已經是對于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好事了。至少很大概率不用去監獄服刑,可以在社會上正常的上班,工作,和家人團聚。
是不是說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就完全自由了呢?其實不是的,我國法律對于這種人有下面的一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通過上面的要求,我們可以看的出來,還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
首先,在取保候審期間,你是不能出你所在的市,縣的。比如你是在武漢工作,居住,你也是在武漢采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那麼就基本上隻能在武漢市活動。比如你是在老家被抓,然後采取措施的,同樣的,你也隻能在老家縣城活動,不能離開這個區域。
有人就有疑問了,确實有事情需要外出,離開這個市,縣,怎麼辦?這裡有兩個辦法,一個是你主動的給公安機關申請,因為一般采取這個措施的執行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所以你實在是有需要出去的話,提前給他們做申請,大多數情況都還是會同意的。
另外一個辦法就是坐汽車或者自駕去,如果你是坐飛機,坐火車,動車去的話,他們的預警窗口就會彈出你的信息,而你提前沒有做申請。那麼公安機關就會認為你這是在逃跑,他們是有權利對你進行羁押的。
如果你确實要外出,坐汽車肯定是不方便的,所以還是提前給他們做申請。隻要你态度各方面都挺好,基本上問題不大。
其次,你采取了取保候審不代表你萬事大吉了,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有需要你配合的時候,你也必須及時到。那就是第二點,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之所以有這個限制,也就是因為你的案件可能有新的線索,有的發展,所以會要求你配合審查。如果發現新的犯罪證據,你同時還可能會被關進去。但是如果你不到案,一直不去的話,那性質就變了,還是前面說的,是可以直接羁押你的。
最後這兩條,對于很多人我相信是不會犯的,我剛才也說了。你都有希望采取這個措施,說明你的問題相對來說,還好。不是那麼嚴重,何必再去幹擾他人作證和毀滅證據了?除非你還有一些關鍵證據沒有被發掘,可是你想一下,你能破壞的了嗎?也太低估了他們的辦案能力了吧。如果這樣做了,那你的問題就可能更嚴重了,所以三思而行,不要自耍小聰明。
上面了就是對于取保候審期間一些限制條件的分析,不知道有這種情況的網友是不是這樣的,或者有沒有其他的一些要求的,可以一起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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