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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病假不得超過多少天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4 18:48:11

試用期病假不得超過多少天(試用期内員工休病假耽誤試用時間)1

3月1日,成都的樊女士來電咨詢稱,去年12月底,她被某公司聘為翻譯,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同時規定了試用期3個月。合同簽署半個月後,樊女士因胃潰瘍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療了1個多月。出院後,樊女士及時返回了公司上班,按時完成了公司交給樊女士的各項工作任務。可是3個月試用期滿後,公司決定将樊女士的試用期延長兩個月。樊女士問:試用期内員工休病假耽誤試用時間,能否延長試用期?

針對樊女士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的王英占律師。王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對于員工在試用期請病假,單位能否延長試用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則上不能延長。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内能夠完成公司交辦的工作任務,符合公司錄用條件,在勞動者試用期休病假後,公司如未征得勞動者的同意,單方面變更即延長勞動者試用期的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延長,協商一緻延長也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内依法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但試用期畢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時期,勞動者如因病長時間休假,客觀上導緻用人單位無法對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思想品德等方面進行充分、細緻的考察。基于此,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在法定最高限以内順延試用期,不屬于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規則之行為,而且勞動者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受欺詐、脅迫而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在《試用期順延協議書》上簽字,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法律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認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請長時間的病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在法定最長期限内延長試用期的協議有效。

基于實務中存在上述分歧,因此王英占律師建議:試用期内員工休病假,用人單位延長與勞動者的試用期協議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可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或在經過民主公示程序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在試用期内,無論因何種原因,勞動者累計缺勤若幹個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類假期和曠工導緻的缺勤),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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