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許六大專文憑、農村居民,2015年大專畢業後,先後在3家建築企業當建築工人,2020年3月被海南徐七建築公司聘為A工程的項目經理,月薪10000元。2021年2月,海南徐七建築公司累計拖欠許六6個月的工資未付。問:海南徐七建築公司拖欠許六的工資,是否屬于農民工工資?
二、常見觀點
(一)不屬于農民工工資,因為許六大專畢業,且長期在企業當建築工人,不屬于農民範疇。
(二)屬于農民工工資,因為許六為農村居民。
三、法律分析
農民工工資應分成兩個法律術語來理解,即“農民工”和“工資”。
(一)農民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724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從該規定可見,農民工包含“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和“農村居民”兩個要素。
1、“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是農民工的首要特征。
因個人雇傭而為個人提供勞動,或者因家庭雇傭而為家庭提供勞動的,不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農民工特征,但在挂靠、轉包、違法分包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個人)為完成工程而雇傭他人的,如建築企業和實際施工人的雇員之間符合《關于确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實際施工人的雇員為完成工作而付出的勞動,仍有可能被認定為“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案例索引:(2021)皖0102民初2616号
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以及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因素綜合考慮。
2、“農村居民”是農民工的第二特征。
農村居民區别于城鎮居民,那麼如何界定一個人是否為農村居民?
我國建立了戶口查詢機制,一般情況下,通過戶籍系統查詢均能确定“農村居民”身份。但是,随着農業戶口的取消,農村居民的界限将逐步模糊,将給法院或有關機關的認定帶來困難。筆者認為,認定一個人是否為農村居民,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是否長期居住在農村?如果長期居住在城鎮,戶口雖然登記在農村,也不應認定農村居民。
(2)是否為管理人員?如果屬于建築企業或工地的管理人員,付出的是腦力勞動,不需要幹體力勞動的,則不應認定為農村居民。
案例索引:(2020)渝02民終1481号
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朱正兵系執行經理,不符合農民工身份。
(二)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工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以貨币形式發放;
2、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3、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四、結論意見
因為許六作為項目經理,屬于不幹體力活的管理人員,因此,海南徐七建築公司拖欠許六的工資,不應屬于農民工工資。
五、實務意義
建築企業對于挂靠、轉包、違法分包的管理應注意把握尺度,不應代替實際施工人(個人)管理其雇傭的人員,以免被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帶來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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