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将項目違法分包給沒有用工資質的個人,承包人招用的員工能否要求與發包單位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能否要求發包單位賠償?
根據《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有三個條件:
1、企業和員工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
2、企業規章制度适用于員工,員工受企業管理,從事企業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員工提供的勞動是企業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
企業将業務分包給自然人,如果未對員工進行管理,不構成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條件。
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承擔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将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案例】(2022)陝04民終2832号西安某建築公司承建了某建築項目,将項目工地的部分工程分包給肖某,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模版施工勞務合同》。
李彬(化名)是肖某招用的一名木工,在該項目工地幹活時摔傷,向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确認與建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工作人員找肖某進行調查談話,肖某稱自己是該項目的工頭,把李彬帶過來幹活,工資是由建築公司打卡發放,我隻負責墊付生活費,工人沒有繳社保,建築公司組織進行安全教育,自己手下的工人接受建築公司管理,公司讓幹哪棟樓的活,我們就内部自行分配。
【法院訴訟】法院認為:根據《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勞動者的工作是否由用人單位安排,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
本案中,根據肖某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模版施工勞務合同顯示,案涉工程施工由肖某承包,李彬系肖某雇傭。
現李彬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提供的勞動屬于建築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以及建築公司向其不定期支付報酬,不能證明其接受建築公司的勞動管理或适用建築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故李彬與建築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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