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司睿講壇之民法典專題講座”在該院大法庭開講。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杜萬華莅臨現場,以“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國民法典”為主題,分别從“中國民法典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産物”“中國民法典總則中的制度貢獻”“民法典在分則中的制度創新”“民商事審判在适用民法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四個方面進行了授課。
此次專題講座采取“現場授課 視頻直播”的方式進行。三中院黨組成員、局級領導、部門負責人,立案庭、民商庭、申訴庭全體幹警現場參會,全市法院幹警在線觀看了此次授課。
一
中國民法典是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産物
1979年改革開放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漸開始萌芽、不斷成長。随着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性質認識的不斷深化,民法也在不斷向前發展。
此次民法典的編纂,是在以往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行的統一考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經驗的總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治化、規範化,為推動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
民法典總則的制度貢獻
(一)在法治思想指導下構建了完整統一的民法典體系。
(二)在法治思想的指導下,以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為主、法律規範的理論為輔,構建了結構嚴密、邏輯順暢、具體适用的民法典。
(三)構建了完整的民事主體制度體系。
(四)總則編構建了開放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體系。
(五)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建立、變更、消滅的制度體系。
(六)構建了完整的民事責任制度體系。
三
民法典在分則中的制度創新
(一)民法典在物權編中建立了多種财産所有權并存的制度。
(二)建立了用益物權制度。
(三)民法典在合同編中的制度創新。
四
民商事審判在适用
民法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第一,法人組織一般責任的承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6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隻要是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或者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履行的職務行為,那麼法人組織就應當對他們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上述行為違反了法人組織内部章程規定對上述人員權限的約束,也不能因此免掉法人組織的責任。
第二,關于法人組織分支機構的責任問題。根據民法典第74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但也考慮到,某些一級法人有衆多分支機構,如果都起訴一級法人,則案件過于集中。因此,民法典也規定了如分支機構有管理的财産,就由分支機構先行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三,關于設立人在法人設立過程中的責任問題。此次民法典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确的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如果法人設立成功,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如果法人未成立的,則由設立人承擔法律後果。
第四,關于法人組織内部的法律責任問題。第一個是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承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做出一定的民事行為,如果行為未違反公司章程及國家法律規定,法律責任當然由公司承擔。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國家法律法律,或者違反公司章程,對外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公司承擔後可以在公司内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第二個是清算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70條規定,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如果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造成損害的,清算義務人不僅需要以公司财産,還需要以自己所有的财産來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個是出資人濫用出資權利的責任承擔問題。第四個是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的責任承擔問題。
第五,如何處理法人組織内部和外部關系的問題。基本原則是内部的糾紛不能對抗外部的行為。在處理公司内部股東争議、股東與董事會争議等訴訟時,原則上應當先由公司内部通過公司自治原則解決内部糾紛,隻有當公司内部窮盡手段仍無法自行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司法才能介入。如果司法頻繁介入到公司内部糾紛,會導緻公司疲于應付糾紛訴訟,無法有效地參與到市場經濟競争中。
(二)關于擔保制度的實務問題
民法典劃清了擔保物權與擔保合同之間的關系。擔保物權是在特定财産上設定的财産權利。擔保合同是設定擔保物權和建立保證關系的合同。民法典确立了擔保合同的體系,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主要包括:流質合同、保留所有權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定金合同、保證合同。
有關抵押合同,在實踐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問題。抵押合同的生效不等于抵押權的設立。根據民法典,不動産抵押合同訂立後,隻有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才算正式設立。二是浮動抵押的問題。浮動抵押系以動産作為抵押财産,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正式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三是流押和流質的問題。實踐中,流押和流質的财産往往價值較高,民法典采取的原則是:既不認為全部無效,也不認為完全按照約定來履行。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流押物或流質物應當用于拍賣,如果拍賣的款項在償還債務後還有剩餘,剩餘款項歸抵押人或質押人所有;如果拍賣款項不足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仍要承擔剩餘的債務。當然在具體優先受償的過程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也可以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四是讓與擔保的問題。同樣,處理讓與擔保的原則是,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買賣合同标的物也需要經過拍賣,如果拍賣的款項在償還債務後還有剩餘,剩餘款項歸出賣人所有;如果拍賣款項不足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仍要承擔剩餘的債務。
(三)關于民間借貸中欠條、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的問題
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将欠條、借據、收據等當作“證據之王”,但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上述證據的審查,要結合借貸金額、當事人經濟能力、款項交付、交易方式等事實和因素綜合認定。人民法院要對舉證責任予以科學的分配,如當事人認為欠條等系僞造的,需要出借人再此舉證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
供稿:北京三中院
編輯:趙美蘭 姚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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