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不幸得了職業病怎麼辦?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小編這裡給你支招。
什麼是職業病?職業病有哪些?
●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該《分類和目錄》将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緻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10類132種。
職業病診斷程序
●職業病診斷程序●
一、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二、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并提交其掌握的職業病診斷需要的資料。
四、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内如實提供。
五、在确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争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産,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健康委進行調查。
七、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上海市職業病診斷機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流程
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因上海市為省級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分為區級鑒定和市級鑒定,市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二、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組織鑒定、 形成鑒定結論, 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内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格式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規定。
四、 職業病診斷、 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上海市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當拿到職業病診斷書後,即可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辦理機構●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中:
1、注冊登記地和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或者法人注冊登記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在本市注冊登記、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冊登記、但已經批準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使用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向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在注冊地和本市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在滬施工單位,其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若申請人要求在本市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向項目施工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4、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辦事程序●
1、用人單位應當在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内提出申請的,從業人員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攜帶申請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在事故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起的1年内提出認定申請。
2、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發出通知書。
對于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應當在30日内,按照要求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但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辦理期限●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中對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認定決定後,在10個工作日内将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工傷認定辦理機構
職業病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申辦條件●
1、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2、工傷(職業病)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辦理機構●
職業病鑒定申請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西鄉路188号2樓)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負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複印件;
3、職業病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複印件;
4、職業病專業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病史摘要》原件。
●辦事程序●
1、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預付勞動能力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每件收費350元。先由申請人墊付,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繳費後請等待鑒定通知,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檢查及鑒定。
3、鑒定結束後,在規定時限内簽發《鑒定結論書》。
●辦理期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鑒定申請後,應當在60日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書》15日内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之日起一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鑒定申請。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編輯:盛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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