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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強行右轉違章細節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6 0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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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肆意轉彎、突然猛拐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自行車騎行人轉彎時提前伸手示意,讓其他騎行人知道你的轉彎訊息,你提前伸手示意,他減速讓行,小小的動作就能避免一場事故的發生。近期,金昌中院審結了一起與騎行自行車轉彎時未伸手示意有關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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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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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李某在某廠區一丁字路口非機動車道上騎乘自行車右轉彎時未伸手示意,金某騎行電動自行車從後方追尾李某的自行車。金某被倒地的電動自行車砸中,其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李某在事故發生後随即離開現場。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李某逃逸、金某騎車尾随前車距離過近為由,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金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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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金某在李某後方2至3米處時即發現李某向路口右轉彎,其應當減速并保持車距,但其未能控制己方電動自行車的行駛狀态而撞擊到前車,金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關于“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規定。金某的損害後果與其提前發現李某轉彎後仍撞擊到前車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過錯明顯。李某未經報警處理即離開事故現場,交警部門作出“李某逃逸”的認定符合道路交通法規的相關規定,但金某的人身損害結果在李某離開事故現場前即已發生,在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中,該“逃逸”行為與事故中金某的人身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僅因李某存在“逃逸”行為就判定由其賠償金某的大部分損失。李某騎乘自行車轉彎時未按規定伸手示意,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關于“轉彎前應伸手示意”的規定,與事故發生并造成金某人身傷害的後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對民事損害後果發生負次要責任,其應承擔金某損失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責任。金某應自行承擔其損失的百分之七十,法院遂據此作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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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文字:研究室

照片:研究室

編輯: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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