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沒有晚婚年齡的規定。隻是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人們通常會覺得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隻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晚婚的概念很簡單,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隻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确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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