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男子陳某某駕駛轎車,險些與薛某某駕駛的拉苗車發生剮蹭,二人理論時發生口角。随即高某某上前幫忙,并将陳某某的鼻骨打斷,事後賠償12萬。2022年2月24日,紅興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此案的詳情。
高某某,男,1970年出生,漢族,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桦川縣。
事發當晚7點左右,陳某某駕駛轎車,拉載妻子鮑某某、雇工趙某某,張某某,從黑龍江省桦川縣江川農場20隊,往江川農場場部方向行駛。在行駛至江川農場13隊水稻地附近時,與薛某某駕駛的拉苗車險些發生剮蹭,陳某某便下車與薛某某進行理論,繼而發生口角。
在拉苗車後步行的高某某見狀上前幫助,與陳某某撕扯在一起,并用拳頭擊打陳某某的頭面部,緻其鼻子出血。經鑒定,陳某某外傷緻雙側鼻骨骨折,屬輕傷二級。
案發後,高某某積極賠償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币12萬元,并取得諒解。
檢方認為,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一人輕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高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此案在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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