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符合國家标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可以使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職業病危害,保障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然而,衛生監督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總會發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為嚴重的就是一些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佩戴着“自制”的防護用品。
通過調查了解,核實企業給勞動者配發了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但一些員工覺得佩戴防塵半面罩進行作業有些悶熱,于是将防塵半面罩拆解佩戴,企業發現後也未予以糾正。
在生産環境中長期吸入生産性粉塵,會引起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塵肺病。在粉塵條件下作業,必須合理、正确的使用防塵口罩!
通過調查了解,由于勞動者覺得自制的面罩比發放的手持式電焊面罩更輕,而且護目鏡鏡架剛好能夠架住,比較方便,因此自行進行改造。
電焊面罩的作用:1.眼睛保護:雙重濾光,避免電弧産生的紫外線和紅外線有害輻射,以及焊接強光對眼睛造成的傷害,杜絕職業性電光性眼炎和職業性白内障的發生。2.面部防護:有效防止作業出現的飛濺物和有害體等對臉部造成侵害,降低皮膚灼傷症的發生。
鑒于企業未能指導勞動者正确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四)項的規定,衛生執法人員對以上企業進行立案調查。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确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和衛生要求的;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對企業來說: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積極預防、控制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加強職業衛生管理,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确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确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對勞動者來說:勞動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在作業中應注意個人防護,遵守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選擇合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正确使用。選擇個人防護用品應注意:未達到标準的産品不能用;超過防護效能極限的防護用品不能用;替代的防護用品不能用;以次充好的防護用品不能用;超過使用期限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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