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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原理合則吉沖則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5 22:14:11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是我們常說的一句話,它出自孔子《系辭》上傳第一段,原文為:“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兇生矣。”我們今天來深入讨論這句話原意是否是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思,探尋孔聖人著書之初的本意,以期尋求更多有價值的東西。

陰陽原理合則吉沖則兇(方以類聚物以群分)1

在讨論這句話之前,我們得先明确幾個問題:

第一,孔子的《十翼》和《周易》一起,是用來解讀伏羲氏的古易的,中心論點離不開古易,離不開時間空間和生命,離不開支撐這些的數值和單位。

第二,解讀某一句話,必須參看前後的語境,必須符合作者所處時代的價值觀,單獨猜測解讀沒有任何意義。

第三,聖人所要表達的,均是涉及宇宙和人類産生、生存繁衍的大問題,與人事吉兇、占卦算命無關。

他們的解讀多有以下特點:

一是大道理多卻落不到實處,脫離客觀天象。如講天尊地卑,引用了很多陰陽理論,卻不講天在上地在下的簡單道理。

二是一些特定的詞翻譯不出來,如“剛柔”在《易》中其實就是指白晝和黑夜,文中卻以陰陽來推論。

三是不去深究每個字詞的含義,用今意釋古意,與作者原意相去甚遠。

《系辭》這第一段話,其實描述的是天地間日月運行,産生四時晝夜等陰陽交替以成萬物的客觀規律,其中唯獨“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兇生矣”這一句話,讓今譯之人,硬生生把天地運行規律扯到了人間事情的吉兇上。孔聖人所處時代講人事吉兇的确無可厚非,但若還原《系辭》本意,它本是解讀古易的,我們知道,古易是沒有文字的,隻有數字和符号,難道伏羲時代就開始用數字和符号來教人處理人情事故?明顯不可能,所以這句話也絕對不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所要表達的意思,不可能是我們所理解的“吉兇”。結合古文前後分析,我們認為這句話的本意應是這樣的:

“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兇生矣”:

陰陽原理合則吉沖則兇(方以類聚物以群分)2

第一,“方”是什麼方?方向?方位?方便?這裡我們認為“方以類聚”的方指的是《河圖》中的方位。《河圖》中1、6在北,2、7在南,3、8在東,4、9在西,5、10在中央。那這句話到底是以類聚而成方?還是不同的方劃為同類而聚?我們認為既然已經明确這裡的方指方向,以類聚而成方的說法便說不過去,應該是指不同的方劃為同類而聚!《系辭》:“三五以變,錯綜其數”,《悟真篇》:“東三南二同成五,北一西方四共之,戊己自居生數五”,由此孔聖人所雲三五即指《河圖》生數中北方的1與西方的4合為5,南方的2與東方的3合為5,中央生數5,“方以類聚”即是指北方與西方同類而聚,南方與東方同類而聚,這是為何呢?我們知道冬至一陽出生,夏至一陰初生,“方以類聚”的實質是指天體在橢圓軌道運行的過程中所處不同方位,會出現不同的自然現象,如在3、8時是春季,2、7時是夏季,4、9時是秋季,1、6時是冬季,春夏兩季陽氣上升,秋冬兩季陰氣上升,不同的時節,适宜做的事情也是不一樣。

陰陽原理合則吉沖則兇(方以類聚物以群分)3

第二,“物”是什麼物?物體?物質?事物?這裡我們認為“物”是指生命,各種生命以不同的群劃分。坤卦《彖辭》:西南得朋,乃與類行。一方面,生命的繁衍都是依靠同類中雌性而行,人雖然是高等動物,也離不開這一規律。另一方面,生命要想長久,隻有強健自身可以達到目的,藥物食物等等其他“外來之物”隻能是保證健康的手段,妄圖以它們來續命最終隻是竹籃打水、水中撈月。

第三,“吉兇”是指什麼?成功與失敗?健康與病态?盈利與虧損?誠然這些在當今都能劃進吉兇的範疇,但在文中“吉兇”卻不是這個定義,《系辭》中有雲:“是故吉兇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憂虞之象也;變化者,進退之象也;剛柔者,晝夜之象也。”吉兇指的是失與得,那為什麼“以類聚、以群分”之後變成産生得失的劃分呢?得到和失去的是什麼東西?“方以類聚”教人準時節,時節準方得符候準,避免徒勞之功;“物以群分”教人辯對象,勿以無用之物攻身,同類以相求。“吉”而“得”者,得符而繁衍延命;“兇”而“失”者,失道而損命消逝。人最大的吉莫過于長命百歲、子孫滿堂,最大的兇莫過于“大禍臨頭”、命不久矣,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站在一人一時一事吉兇禍福的低角度來理解聖人的認識,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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