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申請民事抗訴過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事關民心、民意與民情通過頭條寫作介紹民事抗訴與再審的文章,給我增加了不少粉絲,在與粉絲留言交流互動中發現,大部分粉絲并不熟悉民事檢察工作甚至還存有些誤解,頭條上也看到不少關于民事檢察工作的文章、視頻,但感覺不甚準确甚至會誤導讀者,所以這就更催使我多寫些民事檢察工作方面的文章,争取把民事檢察工作介紹更清楚些更精準些,更希望能給關注民事檢察工作的粉絲或正在進行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讀者們有所裨益,那怕能有小小的一點幫助,那我在頭條創作價值就有所體現,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檢察院申請民事抗訴過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檢察監督工作事關民心、民意與民情!通過頭條寫作介紹民事抗訴與再審的文章,給我增加了不少粉絲,在與粉絲留言交流互動中發現,大部分粉絲并不熟悉民事檢察工作甚至還存有些誤解,頭條上也看到不少關于民事檢察工作的文章、視頻,但感覺不甚準确甚至會誤導讀者,所以這就更催使我多寫些民事檢察工作方面的文章,争取把民事檢察工作介紹更清楚些更精準些,更希望能給關注民事檢察工作的粉絲或正在進行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讀者們有所裨益,那怕能有小小的一點幫助,那我在頭條創作價值就有所體現。
民事抗訴分幾步走?定下這個題目,不由地讓我想起曾經的一個春晚小品節目,把大象裝進冰箱分幾步?第一步拉開冰箱門;第二步把大象塞進冰箱裡;第三步關上冰箱門。那麼簡單地說民事抗訴也分為三步走,第一步受理,第二步檢察機關審查,第三步檢察機關啟動抗訴程序,即受理---審查---抗訴三步走。
一、受理
(一)民事抗訴的案件來源:1.不服民事訴訟案件裁判結果的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2.當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向檢察機關控告;3.檢察機關在辦案履職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比如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裁判、法院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涉嫌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虛假訴訟等情形。
(二)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有明确期限規定,申請檢察監督與申請再審的權利屬于同一屬性。但2021年7月31日之前沒有規定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問題,學法律的人都應知道,任何權利都應有期限限制。法有諺語“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說的也是這個道理。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明确規定了申請監督期限,即應在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再審裁判生效之日起兩年内提出。
(三)受理原則及部門:同級檢察機關受理的原則(同級受理)即作出生效裁判(含調解)法院的對應同級檢察院受理。受理部門:由同級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的部門具體辦理受理工作。受理,也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類似法院立案庭的立案,但民事檢察監督環節稱為受理。
(四)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不服該訴訟案件的全部裁判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五)檢察機關不依法受理監督申請的救濟途徑:當事人可以向該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請監督。上一級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監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指令下一級檢察院受理,必要時也可以自己直接受理。
二、審查
(一)審查部門:由受理檢察院負責民事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
(二)審查的原則:全面客觀審查。即應當圍繞申請人的監督請求、争議焦點對法院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全面審查。這項規定也是為落實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關于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拓展監督的廣度與深度的要求所為。
(三)審查期限: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内作出決定。調卷、鑒定、評估、審計、專家咨詢等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四)審查的一般性程序規定:1.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告知辦案人員的姓名與職務;2.檢察機關辦理監督案件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何種方式聽取,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實務中,多以當面聽取、書面聽取、電話聽取(錄音與記錄)等适當方式聽取;3.檢察機關可以采取聽證、調查核實、組織召開專家咨詢論證、調取法院訴訟卷宗(含副卷)等方式以輔助審查工作,這裡是可以,是檢察機關根據個案是否需要作出的安排而非必須采取上述審查方式。
(五)檢察促和的規定:當事人有和解意願的,檢察機關可以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
(六)中止審查的情形:“中止”暫停審查的意思。1.申請監督主體滅失(自然人死亡、其他民事主體終止),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或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2.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等。
(七)終結審查的情形:一般多指失去監督的意義。1.法院已經裁定再審或者已經糾正違法行為的;2.申請人撤回監督申請,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3.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中聲明放棄申請監督的權利,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4.申請監督主體滅失沒有繼承人、繼受者或繼承人、繼受者放棄申請;5.發現已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等。
三、抗訴
抗訴是民事檢察履職最為重要的方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法院必須要啟動再審程序。這也是檢察權對審判權監督制約的表現之一。
(一)抗訴的法定條件:民事抗訴與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法定條件相同,也即《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的13種情形。再審程序終結或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在法定期間不作為未作處理的為前提條件,二者互為銜接。從實務中一般認為法院環節啟動再審案件比例與經檢察機關監督啟動再審比例大概相當,大緻能占到申請案件總數5%的比例。這個比例并不高,但從檢察環節啟動監督進入再審,是以跳出法院不同審級間的自我監督方式,以審判外部的檢察監督視角進行的最後一次法律救濟途徑的設置。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舊有監督規定側重于是否構成“新證據”的資格審查,随着民事訴訟法對證據失權規則的修改,現已改變以往對“新證據”資格審查,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并且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确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這還是重基本事實規則的體現。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是指①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或認定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缺乏證明力;②認定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合法;③對基本事實的認定違反邏輯推理或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
對于缺乏證明力,主要是指缺乏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所必不可少的證據或沒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我們知道民事案件證據種類繁多,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并不是根據一兩個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而是結合全案很多證據綜合判斷後得出的結論,然有些裁判文書在說理部分缺乏充分論證。民事優勢證據規則、高度蓋然性标準、法官自由心證及自由裁量權等都為認定事實是否缺乏證明産生阻力,成為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緻的理由。
證據規則規定,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很多案件審查中的難點在于對證據本身沒有太大的異議,但從證據審核認定可能會得出不同事實的結論,造成了很大的争議。
當事人、律師之間認識不一,合議庭法官之間認識不一,審判人員與檢察人員認識不一,這裡面對證據的分析其中的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等起了很大作用。另外,對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導緻得出截然不同的錯誤事實認定,這也是抗訴的理由之一。以證據作為抗點的抗訴,也是對法院在對證據多次多層級審核認定的基礎上提出的不同于生效裁判證據的新觀點,主要應從證據三性進行充分的論述,以達到盡最大程度還原案件基本事實,以保裁判程序的公開與裁判結果的公正。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主要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必不可少且具有充分證明力的證據。比如,一些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引發的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申訴人基本多是在一審缺席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在判決生效後執行階段當事人主張合同并非本人親筆簽署,這些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為主要證據,簽名系他人僞造。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一方面審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已經庭審質證,另一方面審查未經質證的證據是否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
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選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這一點一定要注意前提是“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并不是所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集,而法院未調集的證據都能抗訴的。因為現實中存在即便法院調集也可能無法查證屬實的情況,如果僅因不是主要證據法院未收集,檢察機關抗訴對于實體裁判結果沒有影響的情況下,這種抗訴就沒有太大的意義。
6. 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适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②确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③适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④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⑤違反法律适用規則的;⑥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7.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的;②人民陪審員參與第二審案件審理的;③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沒有另行組成合議庭的;④審理案件的人員不具有審判資格的。
8.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什麼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訴訟法學上并沒有這個概念,實務中多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何為“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比如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比如遺産繼承糾紛中,有其他繼承人不知道有訴訟,法院應當依法追加其他繼承人參加訴訟,而法院遺漏其他繼承人未能參加訴訟的。
9.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不允許或者嚴重限制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的;②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③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緻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10.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這種情形與第9條的第③情形是聯系在一起的,也是在訴訟程序中存在問題較為突出的。由于法院現在一般都是郵寄送達,由于各種原因導緻一些被告或第三人未能收到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緻使其不知道自己已成為被告。法院由于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而缺席判決,等判決生效到執行階段時,申請人才知道自己已成為被執行人。這種申請監督案件現在比較多,且實體判決結果多存在一定問題。
11.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漏審漏判,這個現象也較常見,多為技術性失誤法官粗心所緻。有的案件比較複雜原告起訴時訴訟請求就很多項,在訴訟過種中還有可能多次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法官工作不細緻的話,就可能發生上述情形。這當然是背離了裁判規則的,所作出的裁判當然是有問題的。
12.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13.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主要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确認的情形。
(二)抗訴的程序
民事抗訴是采取“上抗下”立法構造模式。
所謂“上抗下”即上一級檢察院抗下一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同一層級的檢察院是不能抗訴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訴案件的辦理,在檢察機關内部是分為兩個階段由兩級檢察院分别辦理完成。具體而言,下一級檢察院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上一級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也即提請抗訴與決定抗訴。前文所述抗訴案件的受理為同級受理原則,下級檢察機關負責具體審查案件。
舉例說明,如果若對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民事生效判決進行抗訴,是由同級鄭州市檢察院受理并辦理,鄭州市檢察院認為該案符合提請抗訴條件,則由鄭州市檢察院提請河南省檢察院對該判決進行抗訴。河南省檢察院審查後同意鄭州市檢察院的提請抗訴意見,決定對該案進行抗訴。由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是一個完整的抗訴案件的流程。由于程序較為複雜,實務中,很多法律人士甚至律師也不甚至清楚抗訴程序的操作流程。
1.提請抗訴:是指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認為有錯誤且符合提請抗訴的法定條件,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這是檢察系統内部工作流程,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2.決定抗訴:上一級檢察院受理下一級檢察院的提請抗訴案件後,對申請理由和提請抗訴意見進行全案審查,認可下一級檢察院的提請意見,由上一級檢察院決定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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