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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子是否危房是怎麼認定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9 08:18:39

生活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沒有見到任何文件和手續,就被認定為危房。政府以“雨季先搬出居住”為由,給了董先生等人一筆錢租房資金。可沒想到,雨季過去了,董先生等人卻回不去了,最後他們等到的,是房屋被強拆的消息。

農村房子是否危房是怎麼認定的(居住20多年房屋被認定危房要拆)1

圖片源自網絡

沒簽訂補償協議,也沒有領取補償款,甚至連強拆都發生得很突然。董先生他們雖然不清楚具體的法律依據,但是也覺得,政府不給合理安置、随意拆除他們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抱着這樣的态度,董先生等多位當事人聯系上了盛廷律師。

我們與董先生的交談中得知:董先生的父親是邯鄲某機械廠的職工,他們被認定為是危房并強拆的房子是1999年機械廠分配給員工的福利房。這其中一部分房子是有市住房委員會給發的住房租賃合同,另一部分則是廠裡直接和員工簽訂協議,同意員工自行建房。機械廠在2000年出具了“職工住房情況說明”,确認了員工自建房也屬于單位福利分房的範圍。

不久後,機械廠因經營不善破産,工人們的福利房所使用的土地也被機械廠轉讓給了開發商并約定由開發商對廠裡員工進行安置。

20多年過去了,原來的福利分房變成了如今政府口中的“D級危房”,了解危房改造的朋友一定知道,危房改造一共分為四個等級,D級是最高一級,被評為D級意味着房屋的主體結構發生變形,地基塌陷,必須要拆除重建。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危房改造的鑒定主體一般也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而涉案房屋既沒有出現地基塌陷,也沒有向鑒定機構申請危房鑒定,就被草草認定為“危房”之後便予以強拆,對此,盛廷律師得出初步判斷:這很可能是“以拆危代拆遷”。

農村房子是否危房是怎麼認定的(居住20多年房屋被認定危房要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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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套路,在征收拆遷中并不罕見,實踐中,征收方為了加速拆遷的進程,可能會認定“危房”然後進行強拆。這對被征收人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且不說他們的房屋到底算不算“危房”,即便确系屬于危房,對房屋采取強制措施也應當由市縣一級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之後申請法院進行司法強拆。

經過對董先生等人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盛廷律師認為,他們所遇到的“拆遷”存在違法的情形。目前,盛廷拆遷律師團已承辦該案。

律師說法

危房的認定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農村危房認定和危房等級:

農村危房鑒定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過培訓上崗的專業人員,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對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進行鑒定。

A級為結構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為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别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态,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

C級為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為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其中,C級和D級危房列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需要維修加固,政府會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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