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打虎構不構成犯罪?來源:審判前沿轉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武松打虎構不構成犯罪?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來源:審判前沿
轉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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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次“改革開放四十年經典案例回顧系列”聚焦“武松打虎”著作權案。“武松打虎”繪畫作品被擅自修改并申請了注冊商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行為破壞了作品完整性,屬于侵權行為。本案是我國首例就商标權與在先合法權利沖突問題作出的司法裁判案例,為之後《商标法》明确對在先合法權利進行保護提供了思路。
審理時間
1996年
案件信息
案号:(1996)海知初字第29号
一審法院: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
審判長:楊柏勇;代理審判員:李東濤、周德勝
1954年,畫家劉某某創作了組畫《武松打虎》。1980年,山東景陽崗酒廠對劉某某組畫中的第11幅進行修改後,作為裝飾用在其所生産的白酒酒瓶上。之後,該廠又于1989年将該圖案向商标局申請商标注冊并被核準。1996年,畫家劉某某的繼承人裴某、劉某發現上述情況後,認為景陽崗酒廠侵害了劉某某的著作權,将後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景陽崗酒廠辯稱,該廠自1978年開始就與劉某某有來往, 1980年在生産的白酒中使用劉某某的繪畫作品《武松打虎》,取得了劉某某的許可,屬合法使用。即使未經劉某某或其繼承人許可,該廠一直對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進行廣泛宣傳,還取得了注冊商标。因此,原告在兩年前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在使用劉某某的繪畫作品,根據法律規定,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繪畫作品《武松打虎》系劉某某于1954年獨立創作完成,其著作權為劉某某享有。1980年被告未經劉某某許可,擅自将《武松打虎》繪畫進行修改後,在其生産的景陽崗系列白酒的瓶貼和外包裝裝潢中使用,屬于侵權行為。劉某某去世後,其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原告作為劉某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保護被繼承人劉某某對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維護其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被告辯稱其在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中使用劉某某的作品已取得劉某某許可,沒有證據。同時,被告以即使未經劉某某許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因被告長期使用,且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原告在兩年前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使用劉某某的作品,因此,原告起訴已過時效,應駁回原告起訴的辯稱,因其不能提供原告知道或應該知道被告侵權行為超過兩年的充足證據,不予采信。關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問題,在著作權法實施前,被告的侵權行為應參照當時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最終判決:景陽崗酒廠停止在其生産的白酒瓶貼和外包裝裝潢中使用繪畫作品《武松打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二十萬元,支付原告因訴訟支出合理費用一萬元。
經典判詞
“被告擅自修改使用他人的作品,改變了作者的創作意圖,屬于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同時,也侵害了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另被告在使用劉某某的作品時,未為劉某某署名、侵害了劉某某的署名權。”
判後“故事”
本案判決作出後不久,1997年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認為,山東景陽崗酒廠以“武松打虎”圖注冊為商标,侵害了版權人的在先版權,決定撤銷其“武松打虎”圖注冊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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