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彩鳳律師
果果與麗麗(廣州)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争議糾紛案
勞動争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果果,男,漢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址:廣州市白雲區,公民身份号碼xxxxxx。
被申請人:麗麗(廣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eo
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020-8xxxx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106676.26元;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差額¥2702.77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為:¥109379.03元。
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事實
200x年x月x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從事MIS部網絡管理工程師工作,并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又于200x年x月x日,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崗位依舊是MIS部網絡管理工程師。200x年x月x日,雙方再一次續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将崗位調整為ITSSC應用分析師;200x年x月x日,被申請人又與申請人簽訂為期叁年的勞動合同,崗位依舊為ITSSC應用分析師;20xx年x月x日,雙方繼續續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崗位為IT部應用分析師(Applications Analyst)。至20xx年x月x日,申請人即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滿十年,遂雙方于20xx年x月x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崗位為ITSSC應用分析師(Applications Analyst)。
20xx年x月x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以當前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向申請人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xx年x月x日解除,并将工資及相關福利等計至20xx年x月x日,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随後,被申請人如通知書所述,向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6月份11天的工資(¥2677.77元),及19天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4600.23元),尚拖欠剩餘11天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2702.77元),并以補償金的名義向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自20xx年入職以來的經濟補償金¥106676.26元。
被申請人在無任何法定解除事由情況下随意解除與申請人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以經濟補償金的雙倍為标準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故被申請人尚拖欠申請人剩餘賠償金¥106676.26元
綜上,被申請人尚拖欠申請人賠償金差額¥106676.26元,剩餘代通知金差額¥2702.77元,合計¥109379.03元。
二、賠償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被申請人以公司信息技術服務部進行組織結構重組,将部分職能/職位外包,需要削減部分職位為由,便認定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是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錯誤理解。被申請人将職能/職位外包并沒有撤除整個信息技術服務部而隻是針對部分職位進行消減,說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還是可以繼續履行的,且申請人已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十幾年并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便是在公司經營不下去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時候仍應當将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作為最後裁員的對象,而現在被申請人隻是将部分職能外包,根本不可能達到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
另,即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無法實際履行,被申請人應當與申請人協商變更工作崗位來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被申請人根本就不曾與申請人提及過給他調換崗位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的事情,而是直接下發通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被申請人亦從未向申請人提供過任何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曾向公司工會提交報告并征得同意的相關材料,工會亦未出具任何報告,申請人确認被申請人未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
故,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以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标準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另因被申請人未提前一個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依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向申請人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同時,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亦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
綜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此向貴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貴委員會早日依法做出裁決,裁如所請。
此緻
廣州市蘿崗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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