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1月1日起,《商業彙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将正式施行,其中兩個關鍵概念分别是“承兌人逾期”與“持續逾期”,明白兩者的聯系與區别對于大家理解票據信息披露運行機制有很大的幫助,後續票交所将披露承兌人逾期名單和持續逾期名單兩份名單。
一、承兌人逾期承兌人逾期:6個月内發生3次以上票據逾期,且月末有逾期餘額或當月有票據逾期行為發生的,構成承兌人逾期。
這裡面含有三個條件,注意其中的連接詞“且”、“或”,票交所将其直觀表達為:
考考大家,以下哪些情況會構成承兌人逾期,導緻承兌人出現在當月承兌人逾期名單上?(多選)
(1)6個月内發生2次票據逾期,月末逾期餘額大于0;
(2)6個月内發生2次票據逾期,當月有票據逾期行為發生;
(3)6個月内發生3次票據逾期,月末逾期餘額大于0;
(4)6個月内發生3次票據逾期,當月有票據逾期行為發生;
(5)6個月内發生3次票據逾期,當月有票據逾期行為發生,月末逾期餘額為0;
(6)6個月内發生3次票據逾期,當月無票據逾期行為發生,月末逾期餘額大于0;
(7)6個月内發生100次票據逾期,當月無票據逾期行為發生,月末逾期餘額為0。
解答:
(1)、(2),隻要6個月内發生票據逾期的次數少于3次,無論當月是否發生逾期還是逾期餘額是否為0,均不構成承兌人逾期。
(3)、(4)、(5)、(6),當“6個月内發生票據逾期的次數3次以上(包括3次)”的同時,“當月有票據逾期行為發生”和“月末逾期餘額大于0”其中之一滿足條件即構成承兌人逾期。
(7),如果當月無票據逾期行為發生且月末逾期餘額為0,無論6個月内發生多少次票據逾期均不構成承兌人逾期。
故答案為(3)、(4)、(5)、(6)。
二、持續逾期持續逾期:6個月内發生3次以上承兌人逾期的,構成持續逾期。“持續逾期”是基于“承兌人逾期”提出的一個概念,也就是說承兌人最近6個月有3次及以上登上承兌人逾期名單,則該承兌人構成持續逾期,将出現在當月的持續逾期名單之上。可以看出,承兌人逾期名單和持續逾期名單兩份名單并不是完全重疊的。
這裡還涉及到一個概念“最近兩年發生持續逾期”,是指自2023年1月1日起,兩年内發生一次及以上持續逾期。
舉個例子:某承兌人2023年1、2、3月均構成承兌人逾期,此時該承兌人構成持續逾期,同時構成“最近兩年發生持續逾期”,即使後面幾個月承兌人不構成承兌人逾期了,甚至不構成持續逾期了,但“最近兩年發生持續逾期”狀态會持續兩年。
三、“承兌人逾期”後果如果承兌人當月構成承兌人逾期,則上海票據交易所将于次月暫停該承兌人的承兌業務,承兌人可以是銀行、财務公司、企業。
如果承兌人想恢複承兌業務,可結清逾期票據且披露當期承兌人信用信息,同時在票據信息披露平台發布公告說明逾期原因,完成後上海票據交易所将恢複其承兌業務。
如果承兌人未發布公告,但下個月不構成承兌人逾期,上海票據交易所将于下下個月初恢複其承兌業務。
如果承兌人任由票據出現逾期,且下個月依然構成承兌人逾期,其承兌業務将依然維持暫停狀态。
四、“最近兩年發生持續逾期”後果如果承兌人最近兩年發生持續逾期,則企業、财務、銀行票據業務将面臨如下限制:
1、企業
(1)上海票據交易所暫停其承兌業務權限;
(2)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銀票承兌業務;
(3)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貼現、保證、質押業務;
(4)如果是該企業是财務公司的集團法人,除暫停集團法人的承兌業務權限,也暫停該财務公司的承兌業務權限。
2、财務公司
(1)上海票據交易所暫停其承兌業務權限;(2)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保證、質押業務。
3、商業銀行
(1)上海票據交易所暫停其承兌業務權限;(2)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保證、質押業務。
《商業彙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彙票承兌人最近二年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承兌、貼現、保證、質押等業務。”
财務公司和商業銀行本身作為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本就無需為其辦理銀票承兌、票據貼現業務;不知道财務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轉貼現業務、質押式回購業務受不受影響,關鍵應該還是取決于其他金融機構的風控标準。
當承兌人構成“最近兩年發生持續逾期”,即使承兌人結清逾期票據且發布公告澄清原因,或次月不再構成承兌人逾期,承兌業務也不可恢複。
通過上文的分析,一旦承兌人發生持續逾期,那麼兩年内都不得辦理上述的票據業務,可以看到這個懲罰機制還是很嚴格的。所以無論是企業、财務公司、還是銀行都要重視起來,按時完成票據的兌付,及時披露票據相關信息,萬一出現承兌人逾期及時反應,盡量不要出現持續逾期。
申明:本文系票風筆記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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