飽受争議的日期問題
它來了,它來了,
它邁着困惑的步伐走來了。
提示付款期是如何計算的,到期日當天包含在内嗎?好多人分不清
法定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到底是從哪一日到哪一日?當天要計入這10天之中嗎?如果不計入,依據又是什麼呢?
小夥伴A(票據吃瓜人)
在線吃瓜:我覺得當天該計入這10天内,你問我理由?就字面意思啊,到期日起,這還不算嗎?别杠!剛就是你對!
小夥伴B(票據法律人)
在線科普:從票據到期日起10日内是不包含當日的,也就說,如果票據是1月15日到期,那麼它的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是從同年的1月16日到同年的1月25日。你問我為什麼?那麼在此之前我們先聊一聊法定提示付款期,也就是《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是如何計算的,到期日當天包含在内嗎?好多人分不清
(一)見票即付的彙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在了解了什麼是法定提示付款期的出處之後,下面就要給出堅實的依據,來證明票據法律人的說辭,那就是2021年《民法典》總責編提到的周期計算。總責編的第二百零一條明确指出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提示付款期是如何計算的,到期日當天包含在内嗎?好多人分不清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計算單位】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起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結束】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法定或約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付款期是如何計算的,到期日當天包含在内嗎?好多人分不清
各位小夥伴了解了嗎?雖然有一些别的聲音還在混淆視聽,但是!我們專業票據人可不能受人蒙蔽!民法典總則編就是最強而有力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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