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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 12月17日 03版 《指定性别人工受孕服務協議無效 法院:服務費返還,損失雙方均擔》
“80後”夫妻
想通過人工受孕生二孩
并要求:一定要是男孩
結果未能如願
夫妻倆與服務機構就費用産生了糾紛
鬧上法院
近日,該案經一審後,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服務機構退賠共計7萬元。
何某與丈夫育有一女,二胎想要生育一男孩。2019年2月,何某看到鄰居林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安某公司可提供胚胎移植服務,于是聯系林某咨詢相關事宜。雙方溝通中,何某多次強調一定要男孩,林某則回複稱隻要配合好,完全沒問題。
2019年6月,何某與林某介紹的安某公司簽訂了一份項目服務協議,随後,根據協議,安某公司聯絡、安排何某就診。同年8月,安某公司總經理、股東唐某給何某發消息稱,部分胚胎異常,可供移植的胚胎均不是何某想要的。2020年6月,唐某再次詢問何某胚胎是否放棄冷凍,何某回複稱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據悉,除了向安某公司支付服務費3.5萬元,何某還支付了交通費、醫療費等共計9萬餘元。想到自己花費十幾萬元,卻沒能得償所願,何某于是将安某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訴至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3.5萬元服務費,并賠償9萬餘元相關損失。
庭審中,何某表示
其支付了服務費,但服務結果卻與安某公司和林某承諾的結果不符,正因為安某公司和林某的虛假承諾、惡意串通行為,給她造成了經濟損失和身心傷害;唐某作為安某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安某公司辯稱
何某訴争利益屬于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别,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且違反我國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規定;同時,雙方訂立的服務協議約定中,安某公司的服務内容已全部履行完畢,雙方并未約定相關非醫學需要選擇胎兒性别的服務内容,安某公司也從未作出此類違法無效的承諾,何某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況下主動放棄,要求退款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林某則答辯稱
自己是唐某的朋友,僅是幫忙宣傳,與安某公司并無雇傭關系,不應承擔共同退還服務費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林某、唐某與何某的聊天記錄足以認定,林某、唐某對于何某“生育一個男孩”這一實際合同目的是清楚的,雖然何某與安某公司簽訂的項目服務協議未明确将上述合同目的納入其中作為具體内容,但應當将上述合同目的視為該協議的一部分。何某與安某公司簽訂的旨在進行胎兒性别選擇并單純根據性别來決定是否繼續妊娠的項目服務協議,違反人類自然生殖規則,将導緻若出現不符合當事人預期的情形時,人為遺棄、毀損已形成的人類胚胎,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該項目服務協議應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安某公司基于項目服務協議取得的3.5萬元服務費應予返還。同時,因何某與安某公司對項目服務協議的無效均存在過錯,法院認定雙方對何某的91282元經濟損失,各自承擔50%的責任。
此外,通過在案證據,法院認定林某系代理安某公司與何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林某明确知曉合同目的的違法性,作為代理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唐某作為一人有限公司安某公司的唯一股東,未舉證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應當對安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湖裡區法院一審判決,安某公司、林某應連帶返還何某服務費3.5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45641元,唐某應對安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安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經廈門中院調解,各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安某公司向何某支付7萬元,何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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