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法律讀庫年齡最小的作者:
剛剛初中畢業,開學将要上高中一年級。
“年齡有什麼關系呢?經驗有什麼關系呢?貴在思考!”作者在郵件裡說,于是“喜歡民法,關心法治建設”的自己向法律讀庫投稿。
這篇不到千字文章,其觀點按下不表,這份躍躍欲試、敢于嘗試、批判性思考的意識能力,已經值得鼓勵。感謝這位15歲”後浪“對法律讀庫的認可,期待三年後考上法學院的你,和法律界的”前浪們“一起”乘風破浪“!近些年,很多人在電商平台進行“薅羊毛”——利用漏洞以低于市場很多的價格在電商平台上購買商品。由此,也造成了商家嚴重損失。
2019年,兩名開水果店的果農因操作失誤把28.8元十斤的價格設置成22.8元4500斤,慘遭“薅羊毛”,以至于到了哀求客戶申請退款的地步。對果農的遭遇,我深感痛心。但除了痛心,我也要思考,便有了以下的思考:
這個合同有效嗎?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薅羊毛”顯然沒有符合其中的一種情形,根據邏輯三段論,不符合當然不能認定合同無效。
那既然不能認為無效,受害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了嗎?非也。我認為這是可撤銷的。
《合同法》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顯然,“薅羊毛”的合同在訂立時顯失公平,屬于買受人乘人之危(錯誤操作)。比如果農的案例,22.8出售4500斤水果并不是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
那既然如此,賣家的損失能挽回嗎?
能!合同被撤銷,“薅羊毛”者獲得的利益就沒了法律依據,就成了不當得利,受害的賣方便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那對于商家刷單而不是錯誤導緻價款遠低于市場價,那應不應該同等對待?我認為應該,刷單固然是錯誤的,擾亂了市場秩序。
但俗話說“一碼歸一碼”,刷單的行為該處罰,可由此引起的“薅羊毛”帶來的損失也該賠償。因為這,同樣也不是商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樣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我認為認定“薅羊毛”的合同可撤銷,所得利益應返還有如下必要和好處:
❶ 維護經濟秩序。民法典第一條便規定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其中便有“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薅羊毛”的行為顯然以不合理價格買賣且侵犯賣方權利,擾亂了經濟秩序,阻礙了經濟發展。認定其可撤銷,便是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發展。
❷ 保障合法權利。“薅羊毛”侵犯了商家的合法權利,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律來補救。
❸ 維護公平正義。“薅羊毛”訂立的合同顯示公平,有違法治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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