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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分類及特殊規定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4 10:05:48

增值稅的分類及特殊規定有哪些(才能真正搞懂增值稅範圍)1

一、确定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應稅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

2.應稅行為是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範圍内的業務活動;

3.應稅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

4.應稅行為是有償的。

二、真正讀懂境内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含義

1.服務(租賃不動産除外)或者無形資産(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内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産在境内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内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産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産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

4.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①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②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③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注意】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不含租賃不動産)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屬于在我國境内銷售服務,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完全在境内發生的服務,屬于在境内銷售服務。例如:境外機構向境内機構銷售完全在境内發生的勘探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未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屬于在境内銷售服務。例如:如境外咨詢機構向境内機構銷售未完全在境外發生的市場調研服務。

【注意】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無形資産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屬于在我國境内銷售無形資産,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無形資産,屬于在境内銷售無形資産。例如:如境外機構向境内機構轉讓完全在境内使用的連鎖經營權。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内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産,屬于在境内銷售無形資産。例如:境外藥廠向境内機構銷售在境内和境外一塊使用的專利權。

三、有償到底是什麼含義

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币、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其他經濟利益是指非貨币、貨物形式的收益,具體包括固定資産(不含貨物)、生物資産(不含貨物)、無形資産(包括特許權)、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服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注】有償的兩類例外情形

情形(1):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條件見(四):非營業活動的确認);

存款利息

③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④房地産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⑤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情形(2):不同時滿足上述四個增值稅征稅條件但需要繳納增值稅,主要包括某些無償的應稅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視同應稅行為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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