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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譜的工資績效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6 22:30:18

靠譜的工資績效(權益顧問工資隻發)1

職工認為自己的月工資是五六千元,直到日前老闆與他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劉先生才發現其中有貓膩。

劉先生說,他在一家私人的汽修店當汽修工。當初,老闆信誓旦旦地說,過了試用期,每月收入不會低于5000元。可當他拿到勞動合同時,發現企業與他約定的工資是上海市最低标準工資,他便與企業交涉。老闆告訴他,隻要他願意加班,每個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果然,他每個月确實能夠拿到5000多元,但他每個工作日都要加班兩三個小時,雙休日也基本都要上班。劉先生說:“那幾年裡,我到底加了多少班,自己也數不清。”前不久,在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前,老闆告訴他不再續簽。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企業剔除了他的加班費。至此,看上去月收入五六千的劉先生,經濟補償金隻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資計算,這番神操作,令劉先生大呼胸悶,随即向本報咨詢。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咨詢師董兆華認為,用人單位的做法,表面上似乎無懈可擊,但暗中卻侵犯了劉先生的勞動權益。董兆華分析,建立勞動關系,就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數額,由當事雙方協商确定,到底是每月5000元工資,還是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标準,隻要是當事雙方協商的結果,原則上都是可行的。

當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職工的月收入應該與同車間同崗位的其他職工相近相似。企業之所以與劉先生以上海市最低工資标準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有二。其一,由于上海市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不将加班費等非經常性的收入納入計算中,因此,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合法”地剝奪了劉先生的收入。其二,加班費是以日常工資為計算基數,工資越高,加班費越高,用人單位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減少了劉先生部分的加班收入。

董兆華接着分析,當然,企業的這種做法并非無懈可擊。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标準工時制職工每月加班不超36小時,劉先生所在企業長時間加班,就是違法行為之一。而且,劉先生所在企業的加班是基本固定時長,這就有把加班當作正常工作之嫌,劉先生也可以憑這些依據,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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