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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突然猝死算不算工傷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5 22:07:12

上班途中突然猝死算不算工傷(下班後用微信對接工作時猝死)1

據黑龍江交通廣播消息

如今,在一些企業中

加班已經成日常

但是人的身體能量是有限的

一男子下班後用微信處理工作

突發疾病去世

這樣的情況是否算工傷呢?

來看下面的案例↓↓↓

一男子下班在家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後猝死

田某靜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

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鐘後搶救無效身亡。

依據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同事“某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複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靜向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2月25日,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宇的死亡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田某靜不服,遂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複工作信息,且結合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董某陳述,其與石某宇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産,在生産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相互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宇回家後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态。

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天19時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複工廠進度;19時10分,石某宇在該群回複“應該都收到了”;19時22分與同事“某宇”微信對話讨論收貨問題。

上述證據互相印證,可以證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後,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

據此,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對田某靜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評析

科技的發展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訊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随時随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為某些職業群體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後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範疇。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後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發當天,石某宇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複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附:認定工傷的22種情形大盤點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

10、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緻;

11、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

12、在工作時間内,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内因工受到傷害的;

13、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内受到傷害的;

14、職工所受傷害隻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15、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傷的情形,屬于“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16、在單位的工作安排下,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17、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18、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9、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 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複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可視為工傷;

20、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緻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适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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