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合同欺詐?來源:北京日報二手車交易日益火爆,豐台區的幾家二手車市場過去三年的交易量占全市交易總量的70%,駐場從事中介經紀二手車業務的中小企業商戶多達700多家豐台法院發現,有關二手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AB合同”是一個重要原因,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二手車合同欺詐?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來源:北京日報
二手車交易日益火爆,豐台區的幾家二手車市場過去三年的交易量占全市交易總量的70%,駐場從事中介經紀二手車業務的中小企業商戶多達700多家。豐台法院發現,有關二手車的糾紛也越來越多,“AB合同”是一個重要原因。
别被AB版合同“瞞天過海”
法院統計,近三年,共受理涉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01件,其中2016年收案16件,2017年收案35件,去年收案50件,呈逐年增長趨勢。造成糾紛的最大原因就是合同主體不規範,形成“AB版合同”。
法官介紹,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經紀公司在二手車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應有三種:一是居間人,二是行紀人,三是代理人。與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類似,經紀公司應以居間人或行紀人的法律地位出現在合同中,以标的物交易差價或交易傭金作為收益。因我國對機動車這種特殊動産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以北京為代表的地區對小客車實行指标管理,即交易雙方需要同時具有指标方具備交易資格,但經紀公司面對大量交易需求和交易機會,為了最大程度達成交易,降低時間成本,獲取最大收益,往往采取購買或租用指标的方式持有指标所有人的身份證和購車指标等手續性文件,同時以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的身份面對購車人進行交易。被租用指标的指标持有人作為常用中間人俗稱“背指标”。
更重要的是,因登記車主實際并不參與或無法到場參與真實交易,隻是以登記車主的形式存在于整個二手車交易中,而作為真實交易的一方的經紀公司則将自己置于出賣人的地位,從而形成實踐中常見的兩個同時存在的AB版合同:A版為買方與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 《二手車買賣協議》,B版為《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同時存在AB版合同容易引發合同約定内容沖突導緻當事人信賴利益落空。如A版合同約定不确保車輛公裡數,B版合同約定确保公裡數,在約定内容沖突的情形下,當事人依據B版合同要求A版合同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明顯不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
當心“空白格”
據審判實踐,目前在購車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形成糾紛的案件,購車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大多采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監制的《二手車買賣協議》,該合同範本作為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載體,對規範雙方尤其是經紀公司的交易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法院發現,經紀公司對于範本合同的使用存在規避行為。具體表現為對範本列明的條款不予勾選,不作出具體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範本明确載明當事人應當填寫車輛的車架号、發動機号等基本信息,但經紀公司往往隻填寫車牌号和車輛型号,而車輛扣押證明、保險記錄信息等一般記載的都是車架号、發動機号,發票上一般顯示的是變更前号牌号碼,這樣就導緻無法在無号牌或變更号牌時對交易車輛的信息進行一緻性審查和比對,車輛狀況無法準确查明。
法院建議
買二手車盡量選擇先行賠付條款
對于買家,法院建議,購車人應注意自己簽署合同的相對方信息,如果發現存在AB版本不同合同,應對其内容一緻性進行審查,尤其是要确保核心質量條款清楚、明确。而且,應盡量選擇先行賠付條款,作為有效維權途徑,并将合同文本提交舊機動車市場備案,同時将車款交付市場。法院還表示,法院會及時将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方便購車人在購車前了解相關公司的涉訴狀況,簽訂合同前,建議購車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經紀公司或其他合同主體的涉訴信息,特别是敗訴信息及原因,有效篩選誠信交易對象。(記者 高健 實習生 郭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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