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廣東民生熱線(廣東新聞廣播旗下欄目)報道,今年5月份,陳先生在“佛山寶之星名車”購買了一輛寶馬530,辦的車貸,銀行批的貸款金額是30萬元,但車行告訴我隻收到27萬元,近3萬元不知道去哪裡了,每個月還要還本金和利息。
車行的意思是,銀行要先扣前置利息,說要扣到3萬元,但農行工作人員告知陳先生,其購買的車型為寶馬530,發票價40.5萬元,貸款金額30萬元,到賬金額27萬元。
但陳先生收到的農行短信顯示:貸款金額30萬元,分60期,每期還本金5000元,每期手續費765元。據此計算,陳先生在農行的這筆貸款年利率為5.75%。
記者節目現場緻電“佛山寶之星名車”銷售,但對方一直強調“你線上根本一句話解決不了這個事情,如果你真的希望處理這個事情,我希望你派工作人員跟陳先生一起來店裡面談”。
對此,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副秘書長黃冠英表示:“根據消法、民法典,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個也是經營者的義務,3萬塊錢不是小數目,而且有書面合同,其實經營者是應該說清楚的。經營者一直在強調自己隻是一個銷售人員,但他這是一個職務行為,可能是代表4S店,所以不要以這個為借口,另外就是不一定要線下,我們大部分也是會在電話調解,這是不存在問題的”。
記者來到“佛山寶之星名車”,該車行總經理表示,合同上沒有體現的錢去了代理公司,至于他們怎麼溝通的,我們也沒有全程跟進,隻是把客戶信息發給他們。
記者緻電代理公司,對方表示,我們與車行有些合作,我們與他們對接好了。
記者追問,你們與車行溝通好了,但沒有和消費者溝通好,作為消費者我什麼都不知道,然後你把這個錢給收了,那到底這個錢收的合規嗎?
代理公司回複,可能之前面簽的時候沒有溝通好,就隻能申請幫你這個錢退回。
記者追問,收取的費用叫什麼名字?這個錢你們要不要分給車行?代理公司表示,這個就是服務費,就我們跟車行這個合作肯定有返點,至于具體返多少點不便透露。
陳先生向記者反饋,當天就收到退回的“服務費”,總金額29100元。
根據上述報道,陳先生貸款30萬元,其中“服務費”高達29100元,如果是金融服務費,這個比例高達9.7%。
開甲财經查詢發現,“佛山寶之星名車”并非寶馬授權4S店,而是一家汽車貿易公司。網絡資料顯示,汽車貿易公司俗稱“二級經銷商”,通常也被稱為“車行”,4S店是集汽車銷售、維修、配件和信息服務為一體的銷售店,汽貿店則沒有足夠的售後保障。
與車行合作聯合代理公司收取高昂的“手續費”相比,寶馬汽車金融、寶馬4S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最高也不過3%。
2019年4月,西安一女車主花66萬購買奔馳,沒開出4S店門就漏油卻遭遇退換難,坐在奔馳引擎蓋上哭訴的視頻引發社會關注。西安奔馳維權女車主反複提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取了1.5萬元的奔馳金融服務費,但全程未有任何服務。
針對女車主被迫交納1.5萬元金融服務費一事,梅賽德斯-奔馳聲明否認收取金融服務費并呼籲經銷商要誠信守法。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引發關注後,汽車“金融服務費”這個名詞推上了風口浪尖。
中新經緯跟進汽車“金融服務費”的一篇報道中顯示,記者走訪了北京多家4S店,寶馬、奔馳、雷克薩斯等門店銷售人員均表示,目前,貸款購車仍需要繳納金融服務費,具體繳納的服務費額度為實際貸款額的2%及3%不等。
例如,寶馬一名銷售顧問向記者表示,寶馬5系某款新車市場價為42.69萬元,現在最高可優惠6萬元,優惠後實際價格約36萬元,按首付30%計算,需支付約11萬元,貸款25萬元部分需支付3%的金融服務費,即消費者需向經銷商支付7500元。
2022年7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桂某松與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
2017年4月25日,原告桂某松與被告寶馬汽車金融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用于購買寶馬汽車一輛,貸款金額187612.6元,貸款期限36個月,初始貸款利率為年利率5.88%,貸款産品标準利率為年利率9.95%,罰息利率為年利率14.93%;
二審期間,原告桂某松提交了證據:發票、還款計劃、首付款付款流水與手寫按揭服務費,但寶馬汽車金融不認可上述證據。由于原告桂某松未提交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法院并未支持原告桂某的訴訟請求(退還金融服務費5630.4元)。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服務費5630.4元,貸款金額187612.6元,兩者之比剛好是3%。
或是受到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影響,直到2021年7月份,寶馬經銷商還在收取金融服務費,但收費明細并不在協議中列明,且通過上牌費、金融服務費,以及加裝精品費用等名義分散收費。
2022年3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楊某娟、廣東粵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
2021年7月11日,原告楊某娟與被告粵寶汽車簽訂《汽車銷售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寶馬牌iX3領先型灰色車輛,車價為34萬元,保險1萬元(保險費多退少補)。庭審中,被告粵寶汽車稱《汽車銷售協議》上所載明的車價34萬元,包括車款329060元、上牌服務費3000元、金融服務費(含貸款費用)4000元、加裝精品費用3940元,被告已向原告口頭告知,但未在協議上予以列明,系采取打包價的形式收取。資料顯示,粵寶汽車是寶馬授權的經銷商, 從事寶馬汽車銷售和服務一體的連鎖企業。
另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諾案涉車輛為全新車輛,但實際上銷售的車輛屬于召回車輛,且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構成欺詐,并提交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查詢頁面截圖,以及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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