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很多員工開始關心年休假的問題。年休假沒來得及休就作廢了?今年的年休假還沒有休,能不能放到明年休?···今天就和大家來講一講年休假的事。
案例介紹
周某于2015年2月進入某用人單位工作, 2019年2月14日,周某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截至2018年12月,周某繳納社保月數為107個月,其中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社保繳費單位為該用人單位)和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為由,向勞動人事争議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17、2018年度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答辯稱:2017年12月8日,公司張貼公告顯示:2018年春節放假13天,其中法定節假日放假3天,調休2天,多休7天不作補班處理,由2018年度特休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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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在性質上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放棄休假權利的補償,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勞動報酬,故應适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周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時效為一年,但周某于2019年2月14日申請勞動仲裁,該申請已過仲裁時效,故對于周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周某社保繳納情況及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截止至2018年10月周某工齡時間達到10年,符合享受10天年休假的規定,經核算,2018年11月、12月周某可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1天(61天÷365天×10天=1.67天,不足1整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2018全年周某可享受6天年休假标準。但該假期周某已依用人單位公告在2018年春節7天假期中享受折抵,故對于周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8年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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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1.年休假應當享受的休假時間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2.年休假能留到第二年休嗎?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因此,用人單位在必要時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本案中,用人單位在2017年底發公告“春節多休7天不作補班處理,由2018年度特休假進行處理。”故法院不予支持周某2018年年休假工資。我們建議,如果用人單位想用春節假期折抵員工的年休假,除了發公告外,最好還要與員工達成一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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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休年假應當獲得哪些補償?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未休年假應當獲得哪些補償。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若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員工可以按這個公式計算本人應得的年休假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職工本人的月工資(即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21.75×應休未休天數×300%。
4.哪些情形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所以,不是符合應休年休假的标準的員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存在上述條款中的情形,不與享受年休假。
作者簡介
馮璐偉
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民商事糾紛、勞動人事争議、知識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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