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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單位同意了還需要違約金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3 2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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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單位同意了還需要違約金嗎

來源:中工網

案例一

事情經過

李先生于2016年6月2日與一證券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簽訂期限為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從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月。2016年12月2日,證券公司以李先生末通過專業資格考試為由,要求延長李先生的試用期。2017年3月23日,李先生通過專業資格考試後,該證券公司才同意其轉正,并批準轉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開始執行,轉正後基本工資為4500元/月。

2017年8月11日,證券公司因撤點需要,決定與李先生解除勞動關系,李先生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時遭到拒絕,遂申請勞動争議仲裁。

仲裁結果

該證券公司因李先生末通過專業資格考試延長試用期,導緻李先生實際履行了10個月的試用期,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強制性規定。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律規定的4個月試用期,仲裁委要求證券公司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的标準向李先生支付賠償金18000元(4500元/月×4個月)。

本案中,李先生與某證券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李先生實際履行了10個月試用期,超過的4個月部分應視為證券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法理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包括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包括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包括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包括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合同期限來判斷試用期時間是否在合理範圍内,同時判斷試用期的工資水平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案例二

事情經過

3年前,小張入職一家機械生産公司,成為一名車間工人。由于入職時該公司的員工流失比較嚴重,為了留人,公司就在和小張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加了個條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離職,否則要支付公司兩萬元違約金。

幾年來,小張數次想離開公司,但想到違約金,就不敢開口提辭職的事。

法理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隻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即可,用人單位無權阻攔,更不能随意設定工作年限、違約金之類的内容,小張所在公司的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據深圳市總工會微信公衆号消息)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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