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的目的,是為了在二審終審的前提下,進一步地糾正生效裁判、生效調解書的錯誤,确保結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再審,是一審、二審外,最有希望的一次機會,其餘什麼抗訴、檢查監督、申訴,那更是遙遙無期。再審申請一旦通過,案件大翻盤的可能性就極大。所以能否再審申請通過,就是一個關鍵和首要問題。那麼除了案件本身、裁判因素,還有一個因素至關重要,那就是再審案件的标的額相對改判風險來說,分量大小。
申請人申請再審,就是不滿原來所有的裁判,不管之前經曆了幾次裁判,都是對此不服的。當然,最不服的就是最晚的這一次實體判決。那麼,同理,再審啟動,也是法院(一般是高級法院)對原所有法院裁判的大否定和大轉彎,這就需要克服法院系統内部的層層壓力,雖然是上級法院(但是法院系統上下級是監督關系,區别于檢察院上下級的領導關系)。
一個再審通過,就要得罪很多人,如果再審最後改判了,那對之前的工作人員的業績、考核更是影響,甚至追究責任、予以處分。所以這裡面就會産生很多成本,一旦此成本大于了再審案件的标的額,那麼再審通過的可能性就是微乎其微,就是這麼現實。
綜上所述,在事實和法律适用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前提下,如果案件标的額或者案件涉及到的相關因素的标的額(比如QT事件),沒有大到不啟動再審後續就很麻煩的地步,并且沒有大于風險成本,那麼再審是很難啟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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