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澳門2月1日電 (記者 龍土有)澳門特區行政會2月1日公布,完成讨論《關于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以規範展示、懸挂、升挂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以及奏唱國歌的場所。
1999年5月6日,用中國國家标準制造的中國國旗、國徽與澳門特區區旗、區徽在澳門亮相。中新社發 毛建軍 攝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草案建議除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挂國旗及區旗。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于澳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應展示或升挂國旗。
除此之外,新增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須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挂國旗及區旗。
法案還規定,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挂國徽。
在奏唱國歌方面,新增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
該草案建議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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