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時,經常會忽略一個細節,就是“高空(高處)作業”。
大家對于高空作業,往往會認為是高樓外牆之類的工作,才叫高空作業,但事實上并非如此。一般的企業都認為自己的員工不會存在高空作業,所以在投保保險的時候,一般不太關注這個問題。
依據國标,高空作業其實非常普遍,可能跟我們通常理解的高空作業有較大區别。企業投保團體保險時,務必要對此有所了解。
很多團體意外險一般會在特别約定中,約定“高空作業不賠”;當企業需要保險公司承保高空作業時,就需要投保帶有高空作業保障的團體意外險。而即便帶有高空作業保障的團體意外險,在特别約定中,很多産品也會有更進一步的要求,例如約定高空作業沒有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不賠。
所以,企業在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時,如果有涉及高空作業,一定要跟保險公司進行高空作業保障的約定,對于免賠的情況也應有所了解。
下面這個保險理賠糾紛很有代表性,什麼算高空作業?哪些高空作業不賠?都有涉及到。
(案号:(2021)粵01民終16516号)
南安機電向複星聯合健康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包括胡某等10人,保險期間為自2019年6月22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21日二十四時止。
2019年6月26日,胡某在作業時,從距離地面将近5米左右的高處摔落,評定傷殘等級為十級。經查,胡某作業時違反了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
南安機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高空作業,未佩戴安全繩、安全帶等安全設施設備。
對此,我們補充說明一下,南安機電投保的這份團體意外險,保障責任是包括高空作業的,但是特别約定中載明:“被保險人從事高空(高處)作業或樓宇外牆作業時,必須按照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須佩帶安全繩、安全帶或者防護網架等安全設施設備)開展作業活動,否則本保險公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及醫療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标準的規定,凡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施工作業,當墜落高度距離基準面在2米及2米以上時,該項作業即稱為高空(高處)作業。”
首先,胡某從距離地面5米處墜落,已經超過2米的标準,屬于高空作業;其次,胡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屬于特别約定的免責情形。
所以,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約定,拒絕賠付,并無不妥。法院審理後,也支持了保險公司,駁回了南安機電的上訴請求。
通過這個案例,企業要注意,超過基準面2米就已經算高空作業了。如果員工有此情形,則需要投保帶有高空作業保障的保險;同時,員工在從事高空作業時,務必要按照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否則萬一出了事,無法獲得保險公司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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