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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3 11:11:10

車輛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誰(被保險人雇員無證駕駛)1

裁判規則

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的雇員存在無駕駛證的情形并因此導緻人身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強調了隻有在被保險人雇員無駕駛證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下,保險人才能免予賠償。因此,即使被保險人雇員無證駕駛,但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雇員無證駕駛沒有因果關系,保險人不能據此免賠。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普天物流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9民初22086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9民初22086号民事判決,改判駁回普天物流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不适用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免責條款,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涉案保險合同第八條第五項關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情形明确約定:“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普天物流公司雇員殷仕喜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符合上述情形。事故認定書記載的是殷仕喜無證駕駛這一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并非對事故後果即實際産生的人身損害無因果關系。雖然涉案事故是相對方車輛穿越中心線所引發,但無證駕駛的殷仕喜在應對突發情況時的反應、處理等較合法機動車駕駛員必然有很大差異,無證駕駛對事故發生造成的後果是有影響的。

2.涉案保險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的雇員因保險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普天物流公司并未就殷仕喜死亡向其家屬作出任何實際賠償。一審判決以其他法院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判決為前提來認定保險金支付依據、以及普天物流公司會将保險金給付給殷仕喜家屬,是無依據的推斷。

被上訴人普天物流公司辯稱,不同意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訴請求。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天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支付普天物流公司員工工傷死亡賠償金人民币(以下币種同)70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普天物流公司向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投保方式為不記名,投保雇員工種含倉庫人員260人,保險責任每人限額70萬元,無免賠額。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因下列情形導緻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雇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因此導緻人身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五)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合的機動車;……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的雇員因保險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2016年9月13日,殷仕喜進入普天物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倉儲部操作工。2018年1月16日7時25分許,殷仕喜在下班回家途中于重慶市江北區複五路明月山隧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該起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江北交警支隊)出具渝(江北)公交認字[2018]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殷仕喜雖無駕駛證駕駛無号牌輕便摩托車,但該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殷仕喜不承擔事故責任。

普天物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江北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江北區人社局經查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江北人社傷險認字[2018]428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殷仕喜于2018年1月16日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普天物流公司不服該決定,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北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江北法院經審理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渝0105行初289号行政判決,駁回普天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2019年10月18日,江北法院就殷仕喜之子殷紹也訴普天物流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作出(2019)渝0105民初5628号民事判決,判令普天物流公司支付殷紹也喪葬費36,63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該判決已于2019年11月20日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

普天物流公司、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之間保險合同成立,普天物流公司員工殷仕喜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緻死亡已被認定為工傷,符合雇主責任險保險責任範圍,普天物流公司有權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合同約定要求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賠償。現雙方就殷仕喜事發時無駕駛證駕駛無号牌輕便摩托車,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免責條款及原告在尚未賠付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向被告主張賠償保險金産生争議。

首先,雖殷仕喜無駕駛證駕駛無号牌輕便摩托車屬違法行為,但江北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在事故成因分析部分明确指出殷仕喜的違法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根據保險條款第八條,在被保險人的雇員存在無駕駛證的情形并因此導緻人身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強調了無駕駛證的情形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在本案中殷仕喜駕駛無号牌輕便摩托車與事故發生并無因果關系,故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關于應适用駕駛人無駕駛證的相關保險條款予以免責的抗辯意見無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雖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約定,被保險人的雇員因保險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但關于賠償金額,江北法院已在(2019)渝0105民初5628号案件中作出判決,且該判決現已生效。即使普天物流公司尚未對殷仕喜家屬進行賠付,該賠償金額也為必然會發生的費用,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以普天物流公司尚未賠付為由拒絕賠付,顯屬不妥。鑒于該賠償金額已超過保險限額70萬元,故普天物流公司要求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70萬元的訴訟請求,與法不悖,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普天物流公司保險金70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400元,由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确認。

二審期間,普天物流公司提交了《杭州銀行電子回單》作為新證據,證明其已于一審判決後向殷仕喜家屬殷紹也實際賠付764,556元。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質證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車輛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誰(被保險人雇員無證駕駛)2

二審法院認為

鑒于普天物流公司已經向殷仕喜家屬實際履行了764,556元的賠付義務,本院對此予以确認。故本案争議焦點為普天物流公司的雇員殷仕喜事發時無駕駛證駕駛無号牌輕便摩托車,是否屬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根據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在被保險人的雇員存在無駕駛證的情形并因此導緻人身損害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強調了隻有在被保險人雇員無駕駛證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下,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才能免予賠償。

在本案中,根據江北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殷仕喜無證駕駛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導緻人身損害,可以推知殷仕喜無證駕駛與其人身損害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本案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上述免責情形。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主張如沒有無證駕駛這一行為,事故不會造成殷仕喜死亡的後果,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現普天物流公司已向殷仕喜家屬實際賠付764,556元,其主張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依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70萬元,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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