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與檢察公益訴訟?【資政場】作者:曹奕陽(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華中師範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項目“基層與地方治理法治化”課題組研究員),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文物保護與檢察公益訴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資政場】
作者:曹奕陽(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華中師範大學一流學科建設項目“基層與地方治理法治化”課題組研究員)
11月19日,一起盜竊古建築構件造成損毀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敲響了古村落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全國“第一槌”。
古建築、古村落在文物保護之列,故由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屬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此類訴訟成為文物保護的法律救濟途徑,是基于現行法律規定不斷探索的結果,可謂頗為不易。
文保領域民事公益訴訟發力
我國文物保護法第65條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未确定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對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和主體資格所作的規定是“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未明确将文物保護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文物保護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不甚發達,還處在探索、完善的階段。
2007年,一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兩件流失國外的龍門石窟佛首,但因主體資格問題而進展不順。2014年,鄭州市上街區峽窩鎮馬固村建設産業園,拆除了故居、教堂等文物5處。2015年9月,一民間環保組織以直接拆毀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将馬固村村委會、上街區人民政府等訴至法院,請求保護遺址、複建文物等。此案雖然被視作國内首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但原告卻是以環境保護為名提起訴訟,這明顯是顧及于現行法律對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和主體資格的限制。
其實,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法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也可成為此類訴訟的主體,不乏現行法律依據:觀上述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立法精神,該條中“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等”字,顯然屬于例示性的不完全列舉,應作“等外等”解釋,而文物是社會公共文化資源,故損害文物的行為自可包含在該條的“等”字之内。
鑒于當下因施工建設、盜掘偷運等而緻文物毀壞的事件頻發,以及上述文物保護立法不足而緻民事公益訴訟舉步維艱的現狀,近年來司法界在黨中央“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的指示精神引領下,積極探索拓寬路徑,努力将文物保護引入公益訴訟範圍;特别是檢察機關勇于探索,用足用好現行法律依據,為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開道鋪路,并積極開展相關訴訟,上述金溪縣的訴訟即是其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曾指出,雖然文物和文化遺産保護沒有作為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專門領域,但各地檢察機關積極用好現有政策和法律依據加大保護力度,對部分文物和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涉及法定領域的,探索開展公益訴訟,加大保護力度。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10起文物和文化遺産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即有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例,除此,各地近年來還有其他一些相類案件,如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檢察院訴孫某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國綠發會訴鄭州某置業公司、清運公司損毀古墓葬民事公益訴訟案等。就近年來相關實踐看,在當前文物數量龐大、以行政保護為主但其力量又不充足的情況下,該訴訟能激發和凝聚各方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的行列中來,減輕文物行政保護部門的壓力,并豐富和拓展文物保護方式;通過訴訟,使破壞文物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助于懲治和遏制各種肆意破壞文物的行為;利用訴訟請求權所實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能使涉案文物獲得搶救、修複或價值補償等,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構建文物保護多元共進格局
要深入推進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其在保護文物中的作用,還應做好如下主要工作:
立法上明确将文物保護納入民事公益訴訟範疇。如前所述,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将文物保護列入民事公益訴訟的範圍,以緻此類訴訟步履艱難。為改變這種局面,使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獲得有力的制度性支撐,可在未來修訂民事訴訟法、文物保護法、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時,将文物保護明确為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個專門領域,使之正式入法。
逐步擴大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文化遺産保護是屬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民的理智的公益活動”,故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應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廣泛參與,令文物保護形成多元共進、同向發力的格局。而目前參與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一般是檢察機關,其他主體鮮少或無,主體範圍較為狹窄。未來,除了授權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外,還應明确授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團體等提起訴訟,時機成熟時可考慮準許公民個人提起相關訴訟。
建立和完善文物損害賠償機制。在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中,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其中賠償費用涉及文物損害價值的評估與認定,不易操作,容易出現定量偏差,這是目前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因而,應着力構建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标準,确立嚴謹規範的評估方法,以保障評估結果的客觀性、準确性。目前的損害賠償是補償性的,而為了懲罰和預防破壞文物的行為,未來應注重适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指出:“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尤應如此。其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應注意将賠償幅度與被告的主觀惡意程度、文物的文化價值、文物損害結果等因素關聯起來,并足以對文物損害行為産生威懾力。
鼓勵一般社會公衆提供案件線索,拓寬案源渠道。可設置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一般社會公衆對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和組織提供相關案件線索,由此擴大案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民事公益訴訟對文物保護的作用。
加大案例創制和發布力度。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加強文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創制工作,并提升案例公開度。通過案例宣傳來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文物保護,震懾和警示潛在的違法者,同時發揮案例的示範指引作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規範司法機關的辦案行為,保障法律統一正确實施。
《光明日報》( 2021年12月18日07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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