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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4 00:24:50

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來源:中工網企業競争的實質是人才競争,尊重人才不應是句“哄人”的口号如果企業“揣着明明白白裝糊塗”,司法機關一定教會該如何守法經營和尊重知識,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競業限制協議可否口頭解除)1

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

來源:中工網

企業競争的實質是人才競争,尊重人才不應是句“哄人”的口号。如果企業“揣着明明白白裝糊塗”,司法機關一定教會該如何守法經營和尊重知識。

自2019年8月1日,常某到某能源科技公司工作,從事研發崗位。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間至2020年5月31日。《補充文本》作為附件一并執行。公司未将簽訂的勞動合同交給常某。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訂勞動合同,常某書寫離職申請,于2020年8月5日完成工作交接正式離職。

常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2020年9月23日,石家莊市栾城區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某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8735.63元、加班費4921.44元、一個月競業限制補償費2000元、拖欠工資8735.63元,并向常某提供勞動合同一份。

一審:補足加班費和按約定支付競業補償

常某、公司對該裁決書均不服,訴至石家莊市栾城區人民法院。

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後,未續簽合同,但常某一直實際工作到2020年8月5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常某主張給付9103.45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加班費差額、加班費。一審法院認為,常某主張休息日加班48天,其中34天按單倍工資發放了加班費,14天加班費未發。公司辯稱,常某所述加班天數不實,應以最終審批流程為準,最終審批34天,抵頂21天調休,剩餘13天,且已按照規定實際發放。法院責令公司限期内将常某的加班考勤情況、加班費發放的相應證據提交法院,但在指定期限内,公司未提交上述證據的原始憑據,也未進行合理的說明。根據原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公司承認加班事實,并稱已經按二倍工資實際發放,但不提供相應的原始憑據加以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關于競業補償費。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第十一條規定,常某離職後,對兩年的競業限制給予競業限制補償費,在離職後按月支付,工作滿一年不滿二年的競業補償費為2000元/月。常某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未滿二年,應以雙方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每月支付常某2000元至2022年8月5日。公司辯稱雙方口頭解除了競業限制的約定,但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常某也不認可,法院不予采信。

常某要求公司提供加蓋印章的勞動合同一份,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其他損失,因常某未能提交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均認可拖欠工資事實,法院予以認定。

石家莊市栾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11民初1817号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如下:1.某公司給付常某拖欠工資9103.45元、二倍工資9103.45元、加班費差額12505.75元、加班費10298.85元;2.某公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間每月15日前給付常某競業限制補償費2000元;3.某公司給付常某勞動合同一份。

二審:單位主張口頭解除無證據 職工守約應予補償

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期間,公司提交如下證據:1.《離職證明》一份、快遞單據一份,用于證明公司不要求常某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自由擇業;2.公司在離職前已經被另一家單位錄用的薪資證明及新單位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用于證明常某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常某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公司提交的《離職證明》中并沒有明确表示解除競業限制,而從公司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來看,新單位主要行業為工程建設活動、機動車輛生産發電機組,與公司能源行業屬于不同的行業,常某并沒有違反競業限制。

常某提交證據如下:1.工資考勤員做的2019年6月、7月的考勤表以及2019年6月、7月的工資發放記錄,用于證明常某加班的事實;2.某公司的三個關聯公司的工商信用信息,用于證明某公司是能源行業,三家公司實際為一體,結合常某的新單位工商信息,證明 常某未違反競業限制;3.常某在公司處的工作稿三份,用于證明常某日常工作領域為……研究領域沒有前途;4.常某在新單位的工作内容舉例,用于證明常某在新單位的工作内容為機械設計,區别于公司處的能源技術開發工作;5.團隊專利骨幹人員對所做專利的态度,用于證明團隊所做專利不科學不先進,常某将來不會主動從事,兩年内不會違反競業限制。

公司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常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新單位與某公司之間不存在業務沖突。

關于加班費及加班費差額。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妥。公司稱其已支付14205元加班費,未提交證據證實,故其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競業限制補償費。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第十一條的約定,常某離職後,公司應當按月給付常某經濟補償,原審判決并無不妥,法院予以确認。公司一審中稱,已口頭通知常某解除競業限制,但未提供證據,一審法院對公司的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妥。二審中,公司提交《離職證明》欲證實公司不要求常某履行競業限制,并稱常某已重新擇業,新單位與公司經營範圍類似,常某未履行競業限制。根據新單位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該公司主要從事發電機及發電機組制造,并非公司的能源研究,不能證實兩家公司經營範圍類似;常某在新公司從事“機械設備工程師”崗位,與常某在公司從事的能源研究,亦非同一類型,上述事實不能證實常某違反了競業限制,而且公司向常某出具《離職證明》是在常某離職數月之後,常某已重新擇業并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綜上,公司主張不支付常某競業限制補償費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二倍工資9103.45元。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雙方未續簽合同,常某一直工作至2020年8月5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常某應當支付公司二倍工資,一審判決并無不妥。

2021年4月25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1民終1069号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賀耀弘)

責任編輯:姚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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