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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調查報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6 08:24:44

未成年調查報告? “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少年自由則國自由,少年進步則國進步.....”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肩負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任但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的影響,使其在社會生活中容易做出某些法律上禁止的行為,有些未成年人就會步入歧途,出現了刑事犯罪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應該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要想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針對性,那麼就需要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真正原因,而社會調查就是在發現其犯罪的真正原因,從而幫助未成年人确立一個具有可行性的矯治方法,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未成年調查報告?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未成年調查報告(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研究)1

未成年調查報告

“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少年自由則國自由,少年進步則國進步.....”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肩負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任。但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的影響,使其在社會生活中容易做出某些法律上禁止的行為,有些未成年人就會步入歧途,出現了刑事犯罪。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應該教育為主,懲罰為輔。要想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針對性,那麼就需要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真正原因,而社會調查就是在發現其犯罪的真正原因,從而幫助未成年人确立一個具有可行性的矯治方法,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内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被稱為未成年人人格調查制度或未成年人審前調查制度,是指法院進行司法判決之前對該未成年人相關的一些内容進行調查,調查内容包括其自身狀況、家庭背景、犯罪原因與環境等,通過專業的人員去了解分析,并對該未成年人的社會危害性評價估量,最後将這些内容以報告的形式遞交法院,作為法院确定該未成年人應當受到哪種刑罰的參照标準。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法院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較為适合的量刑,也是具有相應的科學依據,更加有利于完成法律層次的刑罰目的,現在世界許多國家都在少年形式司法中使用該制度。

(二) 未成年被告人判前社會調查制度價值功能

1.有助于實現刑罰個别化

在每一個具體的刑事案件中,生活環境,成長經曆,性格特點,社會表現,以及每一個未成年人的其他犯罪動機并不一緻,隻有通過仔細和徹底的社會調查,确定上述各種因素,從而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從而能夠以廣泛的視角審視區别不同的犯罪人格,通過刑法個别化原則的指引,幫助法官選擇最有針對性的措施,定罪量刑準确,從而最終實現個别預防功能。

2.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

使未成年承受犯罪後果并不是懲罰的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要讓他們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從而能夠防止其以後再犯。

3.有助于實現刑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對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在嚴厲處罰的同時,還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地進行社會矯正。在司法實踐中實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必須對未成年犯罪人做社會調查,全面了解,綜合考察,才能實現寬嚴分明,寬嚴有度。

二、我國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問題

(一)社會調查内容不清

社會調查内容應當圍繞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相關的社會情況展開,過于寬泛,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之嫌;過于狹窄,無法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參考。就調查報告的形式來看,有的是法院設計好的表格,内含調查的各種項目。有的則根據調查材料,總結撰寫為文字報告,有的還隻收集調查材料不出具調查報告。部分調查報告根本不是通過社會調查得出來的,欠缺深刻性,不能反映未成年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人身危險性和重塑的可能性,更不能為法院準确的定罪量刑提供幫助。

(二)社會調查結論格式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在于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進行準确全面的評價,從而為法院的量刑作為參考,以決定對其做出适當的處罰。這就要求社會調查能夠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而這種客觀公正的評價必須建立在調查結論的多元化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要求存在多種可能的結論,而不是對每個未成年被告的調查都能得到相同的調查結論。而目前社會調查員在撰寫的調查報告中幾乎都能得到減輕或從輕處罰的結論。但是,由于每個未成年罪犯其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犯罪成因、以及犯罪後的态度是不一樣的,不可能每個人都會有酌定減輕或從輕的情節。例如,某調查員在對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開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得知該犯罪嫌疑人根本沒有認罪的态度,也沒有忏悔的表示,然而其在提交法庭的調查報告中依然說該被告認罪态度良好,建議法庭從輕判決。

(三)社會調查監督不到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新的制度,法律并沒有對其規定嚴密的監督機制,司法實踐方面也存在着些許的不足之處,而一個制度的實施必然要受到嚴格的監督,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實踐,沒有實行有效的監督。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能否做到全面、準确地收集相關材料,是否正确處理有效信息,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行為嚴重影響調查程序的合法性和調查報告的有效性。然而,對于監督、制約機制,調查的項目是否真正對量刑具有參考作用、以此得到的結論是否客觀、方式方法是否正确、程序出現嚴重違法等問題都是由于沒有完善的監督體制引起的。

(四)社會調查程序不規範

我國在立法和司法上雖然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實踐層面上能不能做、具體怎麼做等規定的不詳盡,使得調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未明确規定啟動的标準。在啟動程序上,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啟動社會調查程序,這一規定對于是否啟動調查程序并沒有給予一個準确的标準,因而也賦予了有關主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即是否啟動調查程序完全取決于調查主體。該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沒有明确的法律依據,有可能造成啟動者與實際調查者混亂的局面,沒有統一的标準,很有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無人負責等局面。其次,未明确規定啟動的時間。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中指出要在“開庭審理前”啟動調查程序,而開庭審理前是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具體何時啟動調查更為适宜仍處于未知。然而何時啟動社會調查對于整個整個訴訟程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在偵查階段,可能會影響是否采取強制措施。

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可能會增加未被羁押的未成年年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對未成年被告人造成不應有的傷害。

三、我國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法定刑與自由裁量性共同作用着司法活動的各個階段。目前,在我國法律的範圍内,社會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直接使用,與案件的判定沒有關系,但是,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性為卻與該調查報告有一定的關聯性。這是因為社會調查報告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生長曆程、所處的社會環境、文化素質等進行仔細調查分析,以報告的形式提交給法院,法院進行自由裁量時會對這份調查報告進行仔細分析,也保障了法律中自由裁量權公正性、合理性。所以,作者應當把社會調查報告納入保障法律自由裁量權公正性參考标準。

同時,對于一個違法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多份社會調查報告,而結論可能截然相反。所以,法院最終參考的社會調查報告必須有質證與認證的過程。原被告都可以對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内容進行提問、辯述,對報告存在的不足之處,申請進行再次調查。調查報告内容可以涉及到許多方面,則是越多越好,越詳細越好,這樣的調查報告才最可能接近事實。如果社會調查涉及的面不夠廣,控辯雙方有權要求補充社會調查。

作者:李有明 編輯:李春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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