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13時許,馮某到靖邊縣東環路夏都對面電信營業廳辦理辦卡領手機活動,其将個人信息及手機給業務員高某使用。高某使用馮某的手機号碼及短信驗證登錄支付寶後發現馮某花呗有500元額度可以使用,後使用手機驗證碼将支付密碼修改。高某通過掃二維碼的方式将馮某花呗500元額度分兩次轉賬至自己支付寶(450元和50元),當日提現存至銀行卡供自己使用,高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近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靖邊警方決定給予高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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