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内容比較少,主要圍繞法律主體的自然人展開。
1)總體上:本節是從自然人作為主體的兩個維度(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作為起點,對于全部符合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行為能力不足(年齡、精神狀态方面的不足)的自然人界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補充上:針對行為能力不足的人,衍生出來監護制度;針對失聯、失蹤、較大可能性死亡的自然人,分别設置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制度。
3)特殊形式: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1)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而不是一種能力。是個人就有權利能力,豬狗貓等動物,我國法律沒有賦予其任何權利能力。
2)行為能力:是一種能力,是有有正确認識事物、判斷事物的能力,即【具有形成意思的能力】。
3)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兩者最大的區别是保護的指向不同。宣告失蹤側重保護失蹤人本人,宣告死亡側重保護被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宣告失蹤,是别人代理管理處置财産;宣告死亡,是婚姻解除、未成年子女被收養、财産被繼承,真的是慘,跟真正死亡的效果是一樣的。
三、經驗小結對法律制度的學習中,不單要了解字面的規則,更要了解如此規定的内在邏輯,隻有這樣才能更加靈活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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