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包括發出報告财産令、進行網絡執行查控、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搜查、拘傳、罰款、拘留、信用懲戒、限制消費等在内的諸多執行措施。其中,限制消費措施旨在通過限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高消費和有關消費行為,避免惡意逃債行為,以此形成震懾力量,督促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主動履行義務,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實踐中
我們時常會看到某些人
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無法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的報道
除此之外
關于限制消費還有哪些知識點
是需要get的呢?
一
限制消費如何啟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限高規定》)第四條規定,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簡而言之,限制消費措施啟動包括依申請和依職權兩種方式。
哪些情形下會被限制消費?
《限高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通常而言,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即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二
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應考慮哪些因素?
《限高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6條指出,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财産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不僅要關注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拒不執行的行為,也要考慮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和執行程序中已控制的财産是否足夠清償債務。
三
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哪些主體和消費行為?
《限高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依據被執行人屬性不同,限制消費措施的主體也會有一定的差異。當被執行人為單位時,被限制消費的不僅僅是單位,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等四類人員;當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限制消費措施限制的主體僅為該自然人。
關于被限制的消費行為,均為高消費以及非生活和經營必需的消費。
四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1)生效法律文書已履行完畢
《限高規定》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内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原因在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在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義務的情形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行為基礎已不存在,應當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全部義務而不僅是部分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就被執行人是否已全部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産生争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決定。
(2)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
《限高規定》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可以通過提供财産擔保的形式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但提供的财産應當權屬清晰、真實,财産金額一般應當足以覆蓋申請執行人的全部債權。當然,被執行人也可以通過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的方式,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3)涉及單位的四類人員在變更後可以申請解除
《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7條第2項指出,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确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等四類人員采取限制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們利用單位财産實施高消費行為,當上述人員已經因經營管理需要而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能夠證明自己并非單位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的情況下,對他們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基礎條件已經發生變化,此時應當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4)涉及單位的四類人員因私以個人财産消費
《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7條第1項指出,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财産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被執行人為單位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四類人員不能以單位财産實施高消費行為,避免出現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但當他們以個人财産進行消費時,不會侵害單位及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他們以個人财産實施的因私消費行為,應當允許。
(5)因生活或經營必需經批準可暫時解除
《限高規定》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
《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7條第3項指出,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限制消費措施限制的是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非生活和經營必需消費,對于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生活性和經營必需消費,應當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給予他們實施相關行為的便利,釋放執行的善意和溫度。
五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限高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即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執行人及單位的四類人員如有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依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應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視情節輕重,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
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如何救濟?
《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8條“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條款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應當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費令的執行法官書面提出糾正申請,執行法官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十五日内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三個工作日内予以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來源:北京一中院執行二庭
轉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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