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是常見也是經常會出現錯誤的一個操作。這個會涉及到兩方面,一方面涉及到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另一方涉及到員工的利益保護問題。隻有協調好這兩方面企業才能做到完美的處理,才不會被員工起訴。
那麼,如何合理合法地對員工進行崗位的調整,也成為了企業比較頭疼的事情之一。那麼對于這個問題,你是否也有同樣的顧慮呢?
員工不調崗,企業解除關系合法嗎?
山東一家企業,2015年的時候聘請了一名員工,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合同,約定崗位是行政主管。
并且公司在簽訂的勞動合同裡,明确表示了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或個人的業務技術能力、工作表現等情況調整員工崗位。2016年初,這名員工因為工作的重大失誤,決定讓他去到銷售崗位當領班,工資福利和一些待遇同樣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但在降職通知發出後,他卻向公司提出了不願意調崗,雙方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後向公司提出了離職,并向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受理完該案件以後,駁回了此員工的請求。并且給出了理由:該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了重大失誤,為了公司的運營安全且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其調崗屬于企業進行用工管理的正常範疇。
員工在調崗後未能提供正常勞動,存在不服從公司正常管理、未正常到崗工作的行為,是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直接原因,因此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理合法。
調崗環節需要注意什麼内容呢?
調崗在企業當中正是因為極為常見,所以風險也層出不窮。很多企業都是因為風險管控做不好,最後還是産生了勞動糾紛。掌握以下四步,幫您解決糾紛問題。
No.1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明确約定好調崗相關條例。必要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上約定“用人單位有權限根據生産經營的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
No.2
規章制度有明确的約定,且規章制度經民主流程公示、并且員工已确認簽字。
No.3
調崗前,應向員工發書面調崗通知書,并給員工留有充分的時間(可規定)提異議,若未在規定時間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另外,調崗前要注意安撫員工情緒,并保證調崗之後工資及待遇不變。
No.4
如因員工違規調崗,應保存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
如公司的監控錄像、與員工談話錄音、向員工發出違反違章制度的懲罰通知書,員工确認簽收的回執單。
讓員工簽署調崗确認書,調崗确認書應包括崗位、薪資、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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