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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被錄用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2 12:53:20

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被錄用?小編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被錄用?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被錄用(如何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1

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條件被錄用

小編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理解和适用《勞動法》第 25 條規定的内容。

①關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問題。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在具體錄用條件不明确時,還應以是否勝任商定的工作為準。用人單位提出不合格的、應當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以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勞動合同權利。認定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過法定最長時間(法定最長時間為6個月),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②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問題。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内部勞動規則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作為衡量标準,不得降低或擴大勞動法所要求的嚴重程度。在判定違紀是否嚴重時,應當以勞動者在本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經處罰和法定可重複處罰的違紀事實為限,而不能将超出此時間範圍或法定不可重複處罰的違紀事實累計在内。

③關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問題。主要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财産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害。

④關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裁定免予刑事處分。但是對依照刑法處以管制者、宣告緩刑者及被免予刑事處罰者.雖然立法規定可予辭退,但在實踐中也可不予辭退。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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