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必須續簽嗎?員工于2017年5月入職,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期限分别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必須續簽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于2017年5月入職,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期限分别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2021年4月1日,員工向公司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4月20日,公司通知員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與員工已連續訂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同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明确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不與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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