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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參民學校和公辦學校有什麼區别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20 19:38:43

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25日訊閃電新聞記者從教育部官方網站獲悉,近日,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通知,就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規範工作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着眼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突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理順“公參民”學校體制機制,着力建立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進的教育格局。

公參民學校和公辦學校有什麼區别(教育部公參民)1

近年來,公辦學校(含其附屬學校、校辦企業、學校基金會、學校工會等附屬機構,下同)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以下統稱“公參民”學校),積極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方優質教育資源的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衆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參民”辦學模式誘發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此,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通知,針對“公參民”學校進行專項規範。

通知明确,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工作重點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四種情形的,可轉為公辦學校: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或者公辦學校與其他公有主體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公辦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緻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公辦學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四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對于想繼續辦民辦學校的“公參民”學校,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可繼續辦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繼續辦民辦學校。

而想終止辦學的“公參民”學校,由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無法繼續辦學,可視情況将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對于終止辦學的,各地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辦法。

通知要求,要着力理順“公參民”學校的體制機制,針對“公參民”學校的不同類型,設定不同路徑,突出因校制宜,強化分類指導,力求平穩推進。各地要科學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以科學規劃引領科學發展。

通知指出,要全面規範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規範公辦學校投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資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辦學校将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産提供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落實國有資産評估管理使用等有關規定。二是規範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派出教職工的行為。三是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

公辦學校投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國有資産,應當符合國有資産使用管理規定。公辦學校要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使用學校名稱和簡稱,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通知強調,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規範“公參民”學校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各公辦學校要強化政治擔當,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完成各項工作部署。

閃電新聞記者 吳麗蘭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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