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易某1系夫妻關系,易某1、易某2和易某3系三姊妹,被繼承人易某4和張某夫婦系三姊妹的父母。被繼承人夫婦(以下簡稱“兩老”)生前與易某1、易某2、易某3共同出資在老家修建一棟兩層的房屋,共四套間,兩老選定一樓南向的一套間房屋,其他房屋由三個女兒分配,本案訴争事項主要為兩老所居住的一套間房屋的使用權。
兩老為确保晚年生活的得到個子女的專心照顧,負責兩老生養死葬,通過抓阄最終确定易某1,易某1夫婦與兩老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同日兩老拟定《遺囑》,确定由易某1夫婦負責兩老生老病死葬,兩老所有财産歸易某1夫婦所有。《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易某1夫婦因人長期居住在外地,便以請保姆照料方式負責兩老生、老、病,易某1夫婦負責兩老的死葬,易某2将易某4接到家中居住50天,易某1夫婦向易某2支付了50天保姆費用。
兩老走後,易某1與易某2因涉案房屋的使用權産生争議,易某1夫婦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涉案房屋使用權歸原告所有。
代理方及代理階段:
易某1夫婦,代理抗訴(檢察建議)階段。
一審法院觀點及判決:
公民對其合法私有财産享有自主處分權利,兩老的《遺囑》合法有效,易某1夫婦已盡到負責兩老生養病死葬的必要監護照顧職責,易某1沒有證據證明易某4由其直接照顧的50天是由于易某1夫婦無正當理由怠于履行約定義務所緻,故易某2對于易某1夫婦沒有按照遺贈協議履行贍養義務不應取得本案涉案遺産的抗辯理由,因沒有事實根據不予采納。遂依法作出判決,涉案房屋的使用權歸易某1夫婦所有。
易某2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觀點及判決:
本案中,兩老的遺囑載明:三個女兒中不論是誰願意負責二人的生老病死葬,财産就歸誰繼承,後易某1同意負責,故财産歸其所有。因此本案的遺囑繼承是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也就是說本案的遺囑繼承和遺贈是以承擔扶養義務為前提的,承擔了扶養義務則可繼承遺産。經查。。。易某2在母親張某去世後,将父親易某4接到了家中照顧至去世,并辦理了後事,期間,易某1支付了部分費用。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易某1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易某2也履行了贍養義務。。。。。故此,本院認定易某4夫婦的遺産由易某1與易某2繼承,根據二人的履行贍養義務情況,酌定易某2分得30%的份額、易某1分得70%的份額。易某2該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二審法院判決,易某1享有房屋使用權70%的份額,易某2享有房屋使用權的30%的份額。
二審判決(部分)
遺囑主要内容節選:
《遺囑》中載明:“由于年歲已高,急需有人照顧,我(易某4)與張某決定在三個女兒中不論是誰願意負責我們的生老病死葬,我們的财産就由誰繼承所得。經與三個女兒協商,并首先由長女易某2選擇,但是易某2隻同意負責我們二老的生,而不願意負責死葬,由次女三女抓鈎決定,易某1抓鈎同意負責我們的生老病死葬的義務,故我特立下本遺囑,望後人遵照執行:
在我死亡後。。。。。我所有的财産權,我死後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易某1繼承,現有菜地的使用權全由易某1繼承使用,其他人不得繼承”。
易某1夫婦不服二審判決,向高院提起再審。
再審觀點及判決:
二審認定事實适用法律并無不當,易某1的再審申請不能成立。裁定駁回易某1夫婦的再審申請。
易某1夫婦不服再審裁定,向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市檢察院及省檢察院通知書:
省檢觀點,本案二審法院判決适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本案自書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均合法有效,應予執行;
2、易某1夫婦履行了約定的贍養義務、扶養義務,依法享有繼承權;
3、被繼承人易某4生前的真實意思是由易某1夫婦繼承全部訴争财産,而不是按履行義務多少按比例分配繼承财産。
省高院觀點及判決:
易某1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易某2也履行了贍養義務。二審以此為由改判易某2對訴争繼承房産使用權享有30%的份額,易某1享有70%的份額。二審對份額的劃分雖無明顯不當,但該處理結果不利于房屋的實際占有和使用,并不能妥善地解決姐妹之間因此産生的矛盾。據雙方陳述,現房屋已上鎖,任何人無法利用,門面不能出租,緻使矛盾加劇。鑒于一二審對房屋的現有價值以及易某1是否全面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義務等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為了更好地處理本案,依法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本案申請抗訴要點(遺囑合法有效,系排他的唯一繼承,判決共有份額錯誤):
抗訴申請書強調兩點:遺囑已明确易某1為唯一繼承人,隻要易某1履行了對兩老的生老病死葬義務,其他人不得繼承,即易某1的繼承為排他繼承;一審、二審以及再審均确認易某1夫婦履行了生老病死葬義務,那麼,本案房屋的使用權的合法繼承人,有且隻有易某1夫婦。
個人觀點:
首先,這個案件是本人經辦近20起再審、抗訴申請案件,唯一一起由省檢支持抗訴的案件,也是本人申請書内容寫的最少,僅有三頁,也是認為裁判明顯錯誤的一個案件——二審法院判決無視遺囑的最終指向,掐頭去尾取中間,得出的裁判觀點明顯違背邏輯三段論,具體如下:
本案恰當的邏輯三段論為:
1.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合法有效,易某1夫婦已經履行了生養病死葬義務,可以繼承全部遺産。
大前提: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小前提:①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内容一緻,一審法院确認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判決書第19頁倒數第六行);
②易某1負責兩老的生老病死葬,兩老的房屋及一切債權債務由易某1繼承(法院二審判決書第19頁十--十三行);
③易某1夫婦履行了扶養義務(二審判決書第20頁倒數第九行)、分得70%份額(判決主文)證明易某夫婦已盡到主要扶養義務。
結論:易某1夫婦繼承全部遺産。
其次,二審法院判決錯誤,源于認定事實錯誤,将遺贈扶養協議和法定繼承混為一談,得出騎牆結論,似是而非——誰負責兩老的生老病死葬,就可以分得遺産,是過程而非結論。二審判決無視遺囑結論已經明确指向,易某1隻要負責了兩老的生老病死葬,财産就隻由易某1繼承,其他人不得繼承,(第19頁采納結論、第20頁采納過程)這也是為什麼,即便法院認定易某2履行了部分扶養義務,易某2也無權繼承遺産的根本原因。
再次,省高院的第二次裁定,很明顯跟中院犯了同樣的錯誤,本人深表遺憾。本案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應當遵照執行。還是道德層面,弘揚尊老愛幼的社會美德——子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長時間盡心扶養兩老,應當給予其應得的财産。
在高院庭審中,本人提交表格并說明——易某1夫婦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共計負責安排照料兩老的時間為1313天,甚至連易某2照顧兩老50天的時間也支付了相關費用。而易某2,僅僅是照顧50天,便可分得30%,這樣的裁判,隻會促使其他知情人對遺贈扶養協議避而遠之,因為這等同于告訴其他人可以抄近道、鑽空子。法院判決的意義,不止是在當下每一個具體個案,更重要的是通過個案的裁判彰顯社會核心價值觀,以促進社會向着良善發展。
此外,兩老要易某1、易某3抓阄的含義,不言而喻,就是為了指定扶養人,負責兩老的生養病死葬,防止幾個子女相互推诿扯皮,以便能安享晚年。
綜上,個人認為,本案一審法院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适用,明顯都更為恰當。
個人感悟:
在着手寫再審篇章之前,經常會有心氣浮躁之感,近期投入到再審篇章的寫作後,内心會比之前安靜、祥和,這大概就是沉下心來寫東西的另一份收獲吧。
另外,無論是自己寫代理詞,還是文章,當天寫完初稿之後,即便是第二天再來回顧,也常常會覺着前一天寫的東西還有不少可以提升的空間,或許是随着時間的推移,身體得到充分的休息後,能以旁觀者的心态、更為中立的看待自己所寫所悟。
李小虎,湖南長沙執業律師,專注民事案件再審及抗訴,已辦理民事再審、抗訴案件二十餘宗,其中部分成功案例:
1.代理李某、易某1訴易某2繼承糾紛抗訴,湖南省檢察院提起抗訴,後法院改判;(2020年)
2.代理王某訴某公證處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再審,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2021年)
3.代理黃某訴金某等所有權确認糾紛案件再審,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2016年左右)
4.代理李某訴祝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應訴,衡陽市某區法院駁回再審申請;(2018年左右)
5.代理李某訴全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控告(程序違法),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撤銷再審裁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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