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有個親戚叫阿芳,今年27歲了,五年前剛參加工作時就談了一個男朋友,而且很快他們就同居了,一晃就是5年,沒想到他們還是無法走到一起,這對阿芳的打擊是很大的,整個人失落了很久。
後來她辭職去了别的城市工作,之後便結識了現任男友,男友叫阿光,對她很好。阿芳和阿光是在和朋友一起吃飯時認識的,阿芳第一次見到阿光時就覺得他很合眼緣,而且長得也很帥氣,是自己喜歡的類型,于是她自己便主動追求阿光。而阿光對阿芳也很有好感,也很想和阿芳交往,見過幾次面之後他們就确定了戀愛關系。很多姐妹都羨慕得不得了,阿芳自然是很開心,事因男朋友不隻帥氣,而且還疼她。
之後他把男朋友帶回了老家見父母,順便在老家住上幾天,阿芳的父母對阿光的印象非常好,而阿光呢也是個非常随和的人,待人接物落落大方,不出一天的功夫就和左鄰右舍打成了一片,阿芳全家别提有多高興了。不久阿光也帶阿芳去見了自己的父母,阿芳長得也很标緻,談吐也得體,阿光父母自然很滿意,于是選定日子,準備要結婚了。阿芳認為趁還未結婚,應該把自己和前男友的事告知阿光,免得日後阿光知道了心裡會有介蒂,于是便找了個機會把自己和前任的事和盤托出,誰知阿光聽後竟然接受不了,居然提出分手!阿芳很是不解,問是不是怪自己不早點把這事坦白?阿光說當然這不是主要的,誰婚前沒有過戀愛經曆呢,但你竟然和前男友同居了五年,這和結過婚有什麼區别呢?要我娶個二婚女人我還真做不到。
阿芳聽後猶如五雷轟頂,怎麼也想不通,也氣不過。同居五年就算二婚嗎?同居五年怎麼就成二婚了?如果以之前不坦白和前男友的事為理由提出分手還說得過去,但以二婚為理由分手怎樣也說不過去!沒有領證怎麼就成二婚了,現在談個戀愛同居這不都是很普通的一件事情嗎,那些談戀愛的多半都同居過,同居怎麼就是二婚了呢,阿芳始終認為,隻要沒有領證就不是二婚。或許可能男人心裡有把秤吧,認為都同居五年了,這和結婚實在沒有什麼兩樣呀。
但我不這樣認為,結婚和同居絕對是不同的,我國的婚姻法從94年開始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一個姑娘沒結過婚就不是二婚,硬被人說成是二婚,任誰也不好受!現在很多人談戀愛都會同居,有人同居了三年五年不結婚分手了,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這和結婚确是有很大分别的。分手歸分手,結了婚再離婚才叫二婚,有人說在一起這麼多年分手了,就跟離婚是一樣的,隻不過就差一張證而已。這說法是不對的,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法律上至少證明阿芳是沒有結過婚的,沒有結過婚就不是二婚。大家支持阿芳不是二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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