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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有兒無房居住如何處理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7-28 19:14:41

老父親把房子贈送給兒子

萬萬沒想到

一場大病後

竟被親生兒子趕出家門

兒子甚至還打算悄悄

賣掉父親的房子

.....

這樣的事情

就發生在廈門!!!

一位老人有兒無房居住如何處理(廈門一老人買房送兒子)1

近日

思明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事情究竟是怎麼回事

一起來看看

悲劇:

老人大病後,被迫搬離居住多年的房子

顧老先生與太太育有子女4人。2003年12月,顧老先生在廈門一小區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小兒子小輝名下,但房子實際由他和太太居住,産權證由太太保管。小輝出具一份《保證書》,承諾絕不會賣掉房子,還說“該房産僅作為父母親生活居住和養老之用。在父母親有生之年,本人不得轉讓或出售該房屋”。

2019年,顧老先生突發腦出血住院。據大兒子大輝說,2020年春節後,小輝就威脅尚在住院的父親搬出小區。遭到拒絕後,小輝就将父母的物品直接清出,并将房門換鎖。更過分的是,小輝還趁母親在醫院照顧父親之際,以産權證遺失為由補辦了房子的産權證,準備賣掉房子。實際上,原産權證并未遺失,一直由母親保管。顧老先生治療結束出院後,隻能随着顧老太從該小區搬到了出租屋。

大輝:

小輝沒有盡到保障父母居住養老的責任,嚴重侵害了父親的權益。因為顧老先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大輝作為父親的法定代理人,代表父親向法院起訴,希望法院判決撤銷父親對小輝的房産贈與,将房屋産權返還至父親名下。”

一位老人有兒無房居住如何處理(廈門一老人買房送兒子)2

焦點:

送給兒子的房子,還能不能要回來?

顧老先生的大兒子大輝認為,該房産系父親出資購買并贈與弟弟小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而小輝,對父母負有養扶助義務但拒絕履行,其強行将父母趕出居住房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父親權益,對父親精神造成了嚴重打擊。因此,應當撤銷房産贈與。

面對家人的起訴

小輝卻答辯說

↓↓↓

哥哥和姐妹3人都在外地,就我獨自在廈門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監控錄像能看到搬家前一晚,父母多次向舅舅表示喜歡住在租的小區,并沒有訴苦說被趕出家門。父母之所以會搬離小區,是為了躲避因争奪财産發生争執。大輝多次到小區鬧事、打傷我、對房子門鎖澆灌膠水,逼迫我交出房子,還唆使鼓動母親及親屬作出與事實嚴重不符的陳述。這些都是哥哥為了侵占父親财産的行為,希望法院撤銷大輝對父親的監護權。”

那麼問題來了

法院會怎麼審判

是否應該還房子給老人呢?

一位老人有兒無房居住如何處理(廈門一老人買房送兒子)3

一審:

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贈與合同應予撤銷

法院審理認為,該房産是顧老先生獨自出資購買并贈與小輝,雙方贈與合同關系成立,小輝應承擔保證顧老先生居住權合同義務。

雙方雖對顧老先生搬離小區的原因各執一詞,但根據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結合親屬、護工證言,小輝的主張難以令人信服。小輝聲稱已将房屋出租給朋友,無法立刻讓朋友搬走。然而,朋友對2021年所訂合同的中介、内容、租金、房屋坐落等關鍵信息概不知曉,首期租金支付方式也與小輝所述不符,小輝對收款去向的陳述亦前後矛盾。不僅如此,小輝不同意朋友繼續承租、父親收取租金的方案,他承諾的解決租賃關系後讓父母入住,至今仍未兌現。

綜上可認定小輝違反贈與合同的約定,且嚴重侵害了贈與人顧老先生的合法權益,贈與合同應予撤銷,小輝應将房屋過戶登記至顧老先生名下。

一審判決後,小輝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顧老先生、顧太太放棄對房子贈與合同的權利主張,小輝同意父母在房子中居住至百年并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并向父母書面道歉。

法官說法

不可“過河拆橋”,否則“得而複失”

法官說,在贈與合同糾紛中,有相當部分是父母将财産甚至是畢生積蓄贈與子女,但子女拒絕承擔對應的義務,造成老人晚景凄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意味着,受贈人收到了贈與的财産,要注意在贈與合同中是否應承擔相應的合同或法定義務,切不可過河拆橋見利忘義,緻使受贈的财産得而複失。

法官呼籲,父母之愛,恩重如山情深似海,作為子女在接受父母之恩的同時,應當多關心父母,讓其能夠安享幸福晚年。

其實

類似的糾紛并非第一次在廈門發生

此前

廈門中院曾審理過

這樣一起父子官司

老父親怒告兒子

要回價值數千萬的門面

......

送6個店面給兒子,還能起訴讨回嗎?

八旬老人老林(化名)在廈門有一排6間店面。老林有多個子女,但老林把店面全部贈與并登記到長子大林名下,還把公司交給大林管理,而大林在國外卻把父親告上法庭。

老林說,大林僞造他的簽名,在國外起訴他,企圖侵占他的公司股權,大林還起訴老林和弟弟妹妹犯有僞造公文罪。

兒子控告父親犯罪,父親一怒之下,向廈門中院遞交訴狀,他起訴請求撤銷對大兒子6個店面的贈與。

最終,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老人的訴求,判決撤銷老林對大林的店面贈與,并要求大林将房産過戶登記至老林名下。

法官提醒說,如果子女實際實施了不孝的行為,對父母在精神層面造成嚴重傷害,父母有權撤銷對子女的贈與。

法官認為,這類父子反目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應基于人倫基礎正面回應,如果子女實際實施了不孝行為,對父母在精神層面造成嚴重傷害,父母有權撤銷對子女的贈與。相關法律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包括身體健康、精神、人格權、财産權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可撤銷贈與。本案中,大林作為長子,卻以犯罪的名義起訴老父親與家人,企圖讓年邁的父親受到刑事制裁,老父親身心受到嚴重傷害,作為贈與人的父親有權收回贈與的财物。

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思法/文楊希/漫畫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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